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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81刑初247號受賄、濫用職權、重婚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2-23   閱讀:

案由    受賄濫用職權重婚    

案號    (2018)鄂0381刑初247號    

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以丹檢公訴刑訴〔2018〕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重婚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據(jù)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刑轄15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延長審限三個月。2018年10月28日將本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喬海勤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趙本權、人民陪審員張國玉參加的合議庭不公開(因涉及指控的重婚罪,故被告人李申請)開庭審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德勇、代理檢察院費梓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及其辯護人邱明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在先后擔任十堰市司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調(diào)研員、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黨委副書記、所長、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結算和戒毒人員轉所、減期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256.8萬元(以下沒有特別標注的幣種均為人民幣)和價值1.8萬元購物卡,用于其個人融資、出借及日常支出;濫用職權,虛構建設項目套取國家專項資金247.74萬元,致使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本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受賄罪

(一)收受工程建筑老板褚某169.8萬元

2012年至2017年期間,工程建筑老板褚某在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多次送給李共計169.8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至2017年期間,褚某通過“好處費”的形式分8次送給被告人李155.8萬元,李予以收受。

2012年,褚某掛靠的湖北興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工程主體工程后,為感謝被告人李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幫助和關照,與李商定按照工程結算價的6%給予李“好處費”。2013年至2017年期間,分8次送給李155.8萬元,李均予以收受。

(1)2013年2月8日,褚某結算500萬元工程款后,在十堰市體育中心停車場送給被告人李現(xiàn)金30萬元;

(2)2013年8月2日,褚某在結算3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向被告人李的工商銀行賬戶轉賬15萬元;

(3)2013年10月11日,褚某在結算3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向被告人李的工商銀行賬戶轉賬18萬元;

(4)2013年12月8日,褚某在結算5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向被告人李的工商銀行賬戶轉賬27.8萬元;

(5)2014年1月21日,褚某在結算4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建設銀行賬戶向被告人李建設銀行賬戶轉賬24萬元;

(6)2014年5月25日,褚某在結算1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建行賬戶向被告人李建行賬戶轉賬6萬元;

(7)2017年12月27日,褚某在結算完最后一筆3229732.88元工程款后,從自己建行賬戶向被告人李的工行賬戶轉賬5萬元;

(8)2017年12月27日前,褚某在結算完最后一筆3229732.88元工程款后,與被告人李商定將2011年6月8日李向褚某的借款30萬元,算作按照工程結算款6%給李的“好處費”,李予以認可。

2.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李以在外地辦事急用錢為由,向褚某索要2萬元,褚某于當日從自己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向李的農(nóng)行賬戶轉賬2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15年5、6月,被告人李以出差需要用錢為由,向褚某索要5萬元,褚某表示同意后,在李出差當日,褚某在游泳館路邊送給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4.2012年上半年,褚某在為辦理渣土手續(xù),請被告人李協(xié)調(diào)關系過程中,曾陪李在三堰人商家電部選中一臺照相機和一臺筆記本電腦。褚某隨后以為李購置照相機和電腦為由,分2次在李辦公室分別送給李0.5萬元和2萬元,共計2.5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3年至2015年,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工程中幫助協(xié)調(diào)相關部門,褚某分別于2012年送給李0.5萬元、2013年送給李0.3萬元、2015年送給李0.2萬元,3次共計送給李0.9萬元,李均予以收受。

6.2014年1月,被告人李在花果老家為其母親辦理喪事,褚某到李母親喪事現(xiàn)場,送給李0.2萬元,李予以收受。

7.2014年11月,褚某在被告人李的兒子李某1婚禮現(xiàn)場,送給李0.2萬元,李予以收受。

8.2012年至2016年,褚某以春節(jié)拜年為由分5次送給被告人李共計3.2萬元,李予以收受。

(1)2012年春節(jié)前,褚某以給被告人李拜年為由,在李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現(xiàn)金;

(2)2013年春節(jié)前,褚某以給被告人李拜年為由,在李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現(xiàn)金;

(3)2014年春節(jié)前,褚某以給被告人李拜年為由,在李辦公室送給李0.4萬元現(xiàn)金;

(4)2015年春節(jié)前,褚某以給被告人李拜年為由,在李辦公室送給李0.4萬元現(xiàn)金;

(5)2016年春節(jié)前,褚某以給被告人李拜年為由,在李辦公室送給李0.4萬元現(xiàn)金。

(二)收受十堰市某某智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所送25萬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間,十堰市某某智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在承攬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5次送給李人民幣共計2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8年下半年一天,張某在承接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后,為了在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李照顧,張某與李約在市府路上坡處見面,見面后張某在車上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為在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張某請李在郵電街某酒店吃飯。吃飯后張某在送李搭乘出租車的過程中,送給李8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為在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張某請李在朝陽路“武當國際酒店”吃飯。飯后張某在送李搭乘出租車的過程中,送給李8萬元,李予以收受;

4.在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方面的幫助和關照,張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為在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張某請李在柳林溝某酒店吃飯。吃飯后張某在送李搭乘出租車的過程中,送給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三)收受工程建筑老板唐某所送20萬元

2009年至2013年期間,工程建筑老板唐明在承攬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管教樓項目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5次送給李人民幣2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承接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管教樓項目時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唐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幫助和關照,唐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為促使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給予幫助和關照,唐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4.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幫助和關照,唐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幫助和關照,唐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2萬元,李予以收受。

(四)收受湖北廣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所送18萬元、0.4萬元購物卡。

2012年至2014年期間,湖北廣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監(jiān)理工程項目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7次送給李18萬元、0.4萬元購物卡,李均予以收受。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年底,為順利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的監(jiān)理項目,劉某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12年年底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自己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的監(jiān)理項目上的幫助和關照,劉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6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劉某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面值0.2萬元的購物卡1張,李予以收受。

4.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照顧,劉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4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為促使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等方面予以關照,劉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4萬元,李予以收受。

6.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劉某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面值0.2萬元的購物卡1張,李予以收受。

7.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方面的幫助和關照,劉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五)收受工程建筑老板靳某所送12萬元

2009年至2015年期間,工程建筑老板靳悟生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學員宿舍、干警辦公室的裝修工程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8次送給李12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學員宿舍、干警辦公室的裝修工程時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靳某請李吃飯,在吃飯前靳某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靳悟生在順利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學員宿舍、干警辦公室的裝修工程后,為感謝被告人李在承接項目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和關照,在李辦公室送給李0.5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為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靳某請李在鄖陽中學轉盤旁邊的“王子酒店”吃飯,吃飯前送給李2萬元,李予以收受;

4.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為繼續(xù)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大隊、學員宿舍、干警辦公室的裝修工程增加的工程,靳某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1.5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的幫助和關照,靳某請李在柳林溝某飯店吃飯,吃飯前靳某送給李2萬元,李予以收受;

6.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的幫助和關照,靳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7.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幫助和關照,靳某請李在柳林溝武當廣場某飯店吃飯,吃飯前靳某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8.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方面的幫助和關照,靳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六)收受湖北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石某所送6萬元、價值0.4萬元的購物卡。

2012年至2013年期間,湖北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石某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代理項目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司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所長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4次送給李6萬元及0.4萬元購物卡,李均予以收受。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為在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的代理項目上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石某請李在香格里拉小區(qū)里的“盛武肥?!本频瓿燥?。吃飯后石某在單獨送李搭乘出租車的過程中,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13年1月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承攬項目、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關照,石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石某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面值0.2萬元的購物卡1張,李予以收下;

4.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石某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面值0.2萬元的購物卡1張,李予以收下。

(七)收受東風某汽車車身廠原廠長田某3萬元、價值1萬元購物卡。

2007年至2009年期間,東風某汽車車身廠原廠長田某為促成與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所下屬企業(yè)新苑工貿(mào)有限公司返稅項目合作,以便在項目合作過程中,按比例分成返稅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5次送給被告人李3萬元,價值1萬元的購物卡,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為在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所下屬企業(yè)新苑工貿(mào)有限公司返稅項目中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田某在返稅合作項目合同簽訂前,安排時任東風某汽車車身廠財務部長李某2到李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0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田某安排李某2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一張面值0.5萬元的購物卡,李予以收受;

3.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為促成返稅合作項目合同續(xù)簽,田某在返稅合作項目合同簽訂前,安排李某2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4.200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田某安排李某2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一張面值0.5萬元的購物卡,李予以收受;

5.2009年,為感謝被告人李在返稅項目合作及返稅款按比例分成過程中的幫助和關照,田某在東風某汽車車身廠位于勞教所的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八)收受原張灣區(qū)環(huán)保局的干部肖某所送2萬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為其親戚肖幫禮強制戒毒減期的事情請李幫忙,在位于被告人李家附近的市府路送給李2萬元,李予以收受。

(九)收受原市公安局干部王某所送1萬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為羅冰冰強制戒毒轉所的事情能得到李的幫助,王某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二、濫用職權罪

2008年,十堰市勞教所為改善辦公條件,啟動項目建設,包括指揮中心、醫(yī)療綜合樓、干警管理樓、戒毒學員宿舍樓、食堂及附屬工程,工程根據(jù)預算由國家撥付專項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配套撥付。其中醫(yī)療綜合樓按照立項規(guī)劃應在勞教所原會見樓的原址上拆除重建,但在實際操作中,經(jīng)被告人李同意不進行拆除重建,只是在會見樓的主體基礎上進行裝修,實際花費28.64萬元,為不使已立項撥付的專項建設資金返還財政,十堰市勞教所通過虛構基建檔案資料、規(guī)劃圖紙、撥付工程款等材料,套取國家專項建設資金247.74萬元,并將上述款項用于支付虛開發(fā)票的稅金27.25萬元、掛靠管理費4.95萬元、會見樓的裝修28.64萬元、單位購車28萬元、結算2005年勞教所河道綜合樓工程欠款31.09萬元、結算2004年勞教所辦公樓工程欠款14.55元、結算勞教所原會見樓工程欠款50萬元,剩余的63.26萬元轉入勞教所下屬的十堰市新苑工貿(mào)有限公司賬戶。李作為十堰市勞教所、強戒所所長、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項目建設指揮部指揮長、具體負責人,安排人員偽造、虛構相關材料,改變了專項資金的用途,違背了國家設立撥付專項資金的初衷,造成專項資金的實際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三、重婚罪

1982年,李與商某登記結婚。2003年李在十堰市國家安全局工作期間,通過工作關系認識了湖北汽車工業(yè)學院教務處的工作人員郄某。隨后在2010年上半年雙方逐漸聯(lián)系頻繁,在此期間郄某多次向李提出辦理結婚手續(xù)的想法,于是李安排司機杜某通過辦假證的“qq群”,辦理了一張與妻子商某的假離婚證。2010年9月,李在與妻子商某未離婚情況下,以虛假離婚證件,和郄某在張灣區(qū)行政服務大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8年3月,李與郄某辦理離婚手續(x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6.8萬元和價值1.8萬元購物卡,數(shù)額巨大;濫用職權,虛構建設項目套取國家專項資金247.74萬元,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本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被告人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李的辯護人邱明宇提出:1.被告人李歸案后主動交代組織已掌握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及未掌握其收受他人191.6萬元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行為;2.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濫用職權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李利用強制戒毒所重建之機的國家專項資金,改變資金用途,償還了本應由政府撥款還賬而未還的歷史舊賬行為系違法行為,結余的63.26萬元已追回,未給國家造成損失,其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3.被告人李歸案后主動交代組織上未掌握其重婚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加之其在主動交代前已與重婚對象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系犯罪中止,被告人李所犯的重婚罪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在先后擔任十堰市司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調(diào)研員、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黨委副書記、所長、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結算和戒毒人員轉所、減期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256.8萬元(以下沒有特別標注的幣種均為人民幣)和價值1.8萬元購物卡,用于其個人融資、出借及日常支出。案發(fā)后已退繳贓款2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受賄罪

(一)收受工程建筑老板褚某169.8萬元

2012年至2017年期間,工程建筑老板褚某在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多次送給被告人李共計169.8萬元。事實如下:

1.2012年,褚某掛靠的湖北興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工程主體工程后,褚某為感謝被告人李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幫助和關照,與被告人李商定按照工程結算價的6%給予李“好處費”的形式,于2013年至2017年期間分8次送給被告人李155.8萬元,李予以收受。

(1)2013年2月8日,褚某結算500萬元工程款后,在十堰市體育中心停車場送給被告人李現(xiàn)金30萬元。

(2)2013年8月2日,褚某在結算3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向被告人李的工商銀行賬戶轉賬15萬元。

(3)2013年10月11日,褚某在結算3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向被告人李的工商銀行賬戶轉賬18萬元。

(4)2013年12月8日,褚某在結算5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向被告人李的工商銀行賬戶轉賬27.8萬元。

(5)2014年1月21日,褚某在結算4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建設銀行賬戶向被告人李建設銀行賬戶轉賬24萬元。

(6)2014年5月25日,褚某在結算100萬元工程款后,從本人建行賬戶向被告人李建行賬戶轉賬6萬元。

(7)2017年12月27日,褚某在結算完最后一筆32.2973288萬元工程款后,從自己建行賬戶向被告人李的工行賬戶轉賬5萬元。

(8)2017年12月27日前,褚某在結算完最后一筆3229732.88元工程款后,與被告人李商定將2011年6月8日李向褚某的借款30萬元,算作按照工程結算款6%給被告人李的“好處費”,李予以認可。

2.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李以在外地辦事急需用錢為由,向褚某索要2萬元,褚某于當日從其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向被告人李的農(nóng)行賬戶轉賬2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15年5、6月,被告人李以出差需要用錢為由,向褚某索要5萬元,褚某表示同意后,在被告人李出差當日,褚某在游泳館路邊送給被告人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4.2012年上半年,褚某在為辦理渣土手續(xù),請被告人李協(xié)調(diào)關系過程中,曾陪被告人李在三堰人商家電部選中一臺照相機和一臺筆記本電腦。褚某隨后以為李購置照相機和電腦為由,分2次在李辦公室分別送給被告人李0.5萬元和2萬元,共計2.5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3年至2015年,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工程中幫助協(xié)調(diào)相關部門,褚某分別于2012年送給被告人李0.5萬元、2013年送給被告人李0.3萬元、2015年送給被告人李0.2萬元,3次共計送給被告人李0.9萬元,李均予以收受。

6.2014年1月,被告人李在花果老家為其母親辦理喪事,褚某到被告人李母親喪事現(xiàn)場,送給被告人李0.2萬元,李予以收受。

7.2014年11月,褚某在被告人李的兒子李某1婚禮現(xiàn)場,送給被告人李0.2萬元,李予以收受。

8.2012年至2016年,褚某以春節(jié)拜年為由,分5次在被告人李辦公室送給被告人李共計3.2萬元,李予以收受。其中:2012年春節(jié)前送1萬元、2013年春節(jié)前送1萬元、2014年春節(jié)前送0.4萬元、2015年春節(jié)前送0.4萬元、2016年春節(jié)前送0.4萬元。

(二)收受十堰市某某智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所送25萬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間,十堰市某某智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在承攬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5次送給被告人李共計25萬元。事實如下:

1.2008年下半年一天,張某在承接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后,為了在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李照顧,張某與被告人李約在市府路上坡處見面,見面后張某在車上送給被告人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為在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張某請被告人李在郵電街某酒店吃飯。吃飯后張某在送被告人李搭乘出租車的過程中,送給被告人李8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為在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張某請被告人李在朝陽路武當國際酒店吃飯。飯后張某在送被告人李搭乘出租車的過程中,送給李8萬元,李予以收受。

4.在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方面的幫助和關照,張某在被告人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為在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指揮中心信息化建設項目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張某請被告人李在柳林溝某酒店吃飯。吃飯后張某在送被告人李搭乘出租車的過程中,送給被告人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三)收受工程建筑老板唐某所送20萬元

2009年至2013年期間,工程建筑老板唐明在承攬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管教樓項目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5次送給被告人李人民幣20萬元。事實如下:

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承接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管教樓項目時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唐某在被告人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幫助和關照,唐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為促使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給予幫助和關照,唐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4.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幫助和關照,唐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5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幫助和關照,唐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2萬元,李予以收受。

(四)收受湖北廣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所送18萬元、0.4萬元購物卡。

2012年至2014年期間,湖北廣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監(jiān)理工程項目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7次送給李18萬元、0.4萬元購物卡,李均予以收受。事實如下:

1.2012年年底,為順利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的監(jiān)理項目,劉某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12年年底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自己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的監(jiān)理項目上的幫助和關照,劉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6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劉某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面值0.2萬元的購物卡1張,李予以收受。

4.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照顧,劉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4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為促使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等方面予以關照,劉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4萬元,李予以收受。

6.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劉某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面值0.2萬元的購物卡1張,李予以收受。

7.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方面的幫助和關照,劉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五)收受工程建筑老板靳某所送12萬元

2009年至2015年期間,工程建筑老板靳悟生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學員宿舍、干警辦公室的裝修工程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的被告人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8次送給李12萬元。事實如下:

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學員宿舍、干警辦公室的裝修工程時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靳某請李吃飯,在吃飯前靳某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靳悟生在順利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學員宿舍、干警辦公室的裝修工程后,為感謝被告人李在承接項目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和關照,在李辦公室送給李0.5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為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靳某請李在鄖陽中學轉盤旁邊的“王子酒店”吃飯,吃飯前送給李2萬元,李予以收受。

4.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為繼續(xù)承接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大隊、學員宿舍、干警辦公室的裝修工程增加的工程,靳某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1.5萬元,李予以收受。

5.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的幫助和關照,靳某請李在柳林溝某飯店吃飯,吃飯前靳某送給李2萬元,李予以收受。

6.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的幫助和關照,靳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7.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過程中幫助和關照,靳某請李在柳林溝武當廣場某飯店吃飯,吃飯前靳某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8.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結算工程款方面的幫助和關照,靳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六)收受湖北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石某所送6萬元、價值0.4萬元的購物卡。

2012年至2013年期間,湖北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石某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代理項目時,為和時任十堰市司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所長李處好關系,以便在承攬項目、施工、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4次送給李6萬元、0.4萬元購物卡,李均予以收受。事實如下: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為在承攬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改擴建項目主體工程的代理項目上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石某請李在香格里拉小區(qū)里的“盛武肥?!本频瓿燥?。吃飯后石某在單獨送李搭乘出租車的過程中,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13年1月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李在承攬項目、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關照,石某在李辦公室送給李3萬元,李予以收受。

3.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石某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面值0.2萬元的購物卡1張,李予以收下。

4.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石某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面值0.2萬元的購物卡1張,李予以收下。

(七)收受東風某汽車車身廠原廠長田某3萬元、價值1萬元購物卡。

2007年至2009年期間,東風某汽車車身廠原廠長田某為促成與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所下屬企業(yè)新苑工貿(mào)有限公司返稅項目合作,以便在項目合作過程中,按比例分成返稅款等方面得到照顧,分5次送給被告人李3萬元,價值1萬元的購物卡。事實如下:

1.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為在十堰市勞動教養(yǎng)所下屬企業(yè)新苑工貿(mào)有限公司返稅項目中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和關照,田某在返稅合作項目合同簽訂前,安排時任東風某汽車車身廠財務部長李某2到李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2.200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田某安排李某2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一張面值0.5萬元的購物卡,李予以收受。

3.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為促成返稅合作項目合同續(xù)簽,田某在返稅合作項目合同簽訂前,安排李某2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4.200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田某安排李某2以拜年為由,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一張面值0.5萬元的購物卡,李予以收受。

5.2009年,為感謝被告人李在返稅項目合作及返稅款按比例分成過程中的幫助和關照,田某在東風某汽車車身廠位于勞教所的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八)收受原張灣區(qū)環(huán)保局的干部肖某所送2萬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為其親戚肖幫禮強制戒毒減期的事情請被告人李幫忙,在位于被告人李家附近的市府路送給李2萬元,李予以收受。

(九)收受原市公安局干部王某所送1萬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為羅冰冰強制戒毒轉所的事情能得到被告人李的幫助,王某在被告人李的辦公室送給李1萬元,李予以收受。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已退出贓款2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干部履歷表、十堰市委關于李等通知任免的通知、十堰市司法局關于調(diào)整黨委成員分工的通知、十堰市委組織部關于李通知退休的通知、關于十堰市勞教所加掛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的批復、關于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更名的批復、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機構信息、十堰市新苑工貿(mào)有限公司信息、關于被調(diào)查人接受調(diào)查期間有關情況的說明、工程承攬合同、相關銀行憑證、戶籍證明、證人褚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李濫用職權,虛構建設項目套取國家專項資金247.7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2008年,十堰市勞教所為改善辦公條件,啟動項目建設,包括指揮中心、醫(yī)療綜合樓、干警管理樓、戒毒學員宿舍樓、食堂及附屬工程,工程根據(jù)預算由國家撥付專項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配套撥付。其中醫(yī)療綜合樓按照立項規(guī)劃應在勞教所原會見樓的原址上拆除重建,但在實際操作中,經(jīng)被告人李同意不進行拆除重建,只是在會見樓的主體基礎上進行裝修,實際花費28.64萬元,為不使已立項撥付的專項建設資金返還財政,十堰市勞教所通過虛構基建檔案資料、規(guī)劃圖紙、撥付工程款等材料,套取國家專項建設資金247.74萬元,并將上述款項用于支付虛開發(fā)票的稅金27.25萬元、掛靠管理費4.95萬元、會見樓的裝修28.64萬元、單位購車28萬元、結算2005年勞教所河道綜合樓工程欠款31.09萬元、結算2004年勞教所辦公樓工程欠款14.55元、結算勞教所原會見樓工程欠款50萬元,剩余的63.26萬元轉入勞教所下屬的十堰市新苑工貿(mào)有限公司賬戶。被告人李作為十堰市勞教所、強戒所所長、十堰市強制隔離戒毒所項目建設指揮部指揮長、具體負責人,安排人員偽造、虛構相關材料,改變了專項資金的用途,違背了國家設立撥付專項資金的初衷,造成專項資金的實際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十堰市強戒所建設項目立項文件、關于成立十堰市強戒所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質(zhì)量領導小組的通知、十堰市財政局對十堰市強戒所改擴建項目資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關于勞教所項目情況說明、湖北安廣廈公司提供文件、新苑公司與興達公司賬務往來清算明細、十堰市強戒所河道綜合樓(非改擴建項目)工程欠款情況、新苑公司工廠辦公樓欠款情況、十堰市強戒所醫(yī)療綜合樓維修改造欠款情況、通過褚某轉給唐某50萬證明、代付購車款證明、十堰市財政局對十堰市強戒所改擴建項目資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證人褚某、袁某、郝某、宋某、胡某、賀某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三、重婚罪

1982年,被告人李與商某登記結婚。2003年被告人李在十堰市國家安全局工作期間,通過工作關系認識了湖北汽車工業(yè)學院教務處的工作人員郄某。在2010年上半年雙方逐漸聯(lián)系頻繁,在此期間郄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提出辦理結婚手續(xù)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李安排司機杜某通過辦假證的“qq群”,辦理了一張與妻子商某的假離婚證。2010年9月,被告人李在與妻子商某未離婚情況下,以虛假離婚證件,和郄某在張灣區(qū)行政服務大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8年3月,被告人李與郄某辦理離婚手續(xù)。

另查明,在監(jiān)察委調(diào)查被告人李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過程中,其主動交代與他人重婚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李、商某身份證復印件、李、商某結婚證明、結婚申請書、李與商某假離婚證明及情況說明、李、郄某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聲明書、結婚證復印件、離婚登記檔案信息、審查處理表、聲明書、離婚協(xié)議、證人杜某、郄某、商某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6.8萬元和價值1.8萬元購物卡,數(shù)額巨大;濫用職權,虛構建設項目套取國家專項資金247.74萬元,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其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重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重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但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李濫用職權,認定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相悖,被告人李虛構建設項目套取國家專項資金247.74萬元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李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其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婚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所犯的受賄罪能坦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并已退繳贓款22萬元;對所犯的濫用職權罪能坦白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并已追回部分款項,被告人李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李的辯護人邱明宇提出“被告人李對其所犯的受賄罪能坦白認罪;濫用職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已追回部分損失;對其所犯的重婚罪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對此予以采納。其辯護人邱明宇提出“被告人李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改變資金用途的行為屬違紀行為,不構成犯罪及被告人李重婚系犯罪中止”等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且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本院對此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重婚罪免予刑事處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留置、先行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喬海勤

審 判 員  趙本權

人民陪審員  張國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逸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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