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1203刑初51號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19]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增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輝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阜陽市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城鄉(xiāng)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計92500元。2018年12月26日,王某某向阜陽市潁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退出贓款89500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出示了書證等相關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2500元,數(shù)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2)王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調查期間,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3)王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無犯罪前科。綜上,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阜陽市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城鄉(xiāng)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副局長期間,負責分管轄區(qū)內的拆違控違、環(huán)境保護、市容環(huán)衛(wèi)、土地城建、住房保障等工作,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計92500元。2018年12月26日,王某某向阜陽市潁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退出贓款895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6月,阜陽市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大季莊居民季某,為了在其大季莊的養(yǎng)雞場內搭建違章建筑,找到時任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分管拆違控違的副主任王某某,讓王某某從中進行協(xié)調,并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10000元。王某某用3000元從阜陽商廈購買每張面值1000元的三張購物卡,送給向陽街道辦事處城管中隊隊長徐某(另案處理),讓徐某將其中的兩張購物卡送給潁東區(qū)城管督查中隊負責人樊某,余款7000元被王某某占有。后季某在養(yǎng)雞場內搭建了違章建筑。
2、2015年10月,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關莊社區(qū)居民王某2在自家樓房頂上搭建彩鋼瓦房屋被辦事處城管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要求拆除。王某2為了達到不拆除的目的,讓關某2找人說情,關某2找到在辦事處城管執(zhí)法隊工作的關某1,關某1又找到了城管執(zhí)法隊的中隊長徐某及王某某說情,徐某表示可以不拆除。后王某2通過關某1送給王某某購物卡500元。
3、2016年5月,阜陽市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致富路社區(qū)汪莊居民吳某為能在其院內違章建房,找到時任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分管拆違控違的副主任王某某,請王某某幫忙,并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后吳某在其家院內進行了違章建房。案發(fā)后,王某某將2000元退給了吳某。
4、2016年7月,阜陽市嘉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青峰路青峰巷門頭改造、設計項目,由時任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王某某負責對該項目的監(jiān)督、驗收、審核、結算工作。同年9月工程結束后,但辦事處遲遲沒有給付工程款。2017年3月,阜陽市嘉禾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1為了讓辦事處盡快支付工程款,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10000元,同年6月,辦事處將全部工程款付清。
5、2016年至2017年期間,阜陽市福祥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祥公司)承接了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多項施工工程,由時任潁東區(qū)向陽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王某某負責對工程的審核驗收和工程結算工作。為感謝王某某提供的幫助,福祥公司法人代表張某四次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70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2016年9月,福祥公司以阜陽市向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接了向陽街道辦事處胡橋社區(qū)青峰便民攤群建設工程,由王某某負責對該工程的審核驗收和工程款結算,福祥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為了使工程款能順利結算,于2017年3月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10000元。
2016年12月,福祥公司以阜陽市向陽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接了向陽街道辦事處胡橋社區(qū)、關莊社區(qū)部分圍墻施工工程,由王某某負責該工程的審核驗收和工程款結算。2017年1月,該工程款支付后,福祥公司法人代表張某為感謝王某某在該工程中提供的幫助,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0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間,福祥公司承接了向陽街道辦事處轄區(qū)內的大氣污染防治防塵網(wǎng)覆蓋工程,由王某某負責該工程的審核驗收和工程款結算。福祥公司法人代表張某為感謝王某某在該工程中提供的幫助,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0元。
2017年3月,福祥公司承接了向陽街道辦事胡橋社區(qū)范圍內的渣土清運、場地平整工程,由王某某負責該工程的審核驗收和工程款結算。福祥公司法人代表張某為感謝王某某在該工程中提供的幫助,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0元。
另查明:阜陽市潁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對群眾舉報王某某涉嫌受賄一案成立核查組,在初步核查期間已掌握王某某受賄22500元的事實,王某某接到組織談話通知后,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主動交代了其余受賄70000元的事實。
2018年10月1日,王某某向阜陽市潁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退出贓款89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立案決定書、扣押通知書及繳納憑證、施工合同及支付憑證、干部履歷表、戶籍證明,證人張某、范某、吳某、江某、王某1、季某、關某1、徐某、王某2、關某2、樊某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2500元,數(shù)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社區(qū)評估意見,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無再犯罪的危險性,可對其宣告緩刑,辯護人的該項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辯護人又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因王某某多次受賄,不宜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故辯護人的該項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89500元予以追繳(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余向陽
審 判 員 劉雪峰
人民陪審員 周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田艷
書記員夏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