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1刑初63號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刑訴〔202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艷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20年5月4日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集瑞聯合”牌重型罐式貨車(車牌號:×××)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區(qū)紫碼路袁莊村南一彎道時,逆行駛入對向道路,適有被害人王某(女,50歲,本市房山區(qū)人)駕駛“雅迪”牌摩托車(無號牌)由南向北駛來,兩車前部相撞,造成王某死亡,兩車損壞。經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王某符合胸部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經檢驗制動力不合格的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某為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按規(guī)定登記的摩托車的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王某為次要責任。
2020年9月7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所在公司賠償被害人王某家屬,王某家屬自愿諒解李某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未提出異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梁某1、姜某、詹某、梁某2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酒精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意見書、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死亡證明、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賠償協議書、調解協議書、諒解書,接警單、報警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經檢驗制動力不合格的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所在公司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被告人李某某已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王全瑩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孫亞慧
書 記 員 馬 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