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8刑初46號
公訴機關以京密檢刑訴〔202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嚴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8時許,在北京市密云區(qū)密云鎮(zhèn)車站路與新東路交叉口,駕駛輕型廂式貨車(×××)由北向東左轉(zhuǎn)彎時,同由南向北騎自行車的饒××相碰撞,造成饒××當場死亡。經(jīng)認定,嚴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嚴某某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嚴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嚴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曉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馮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