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桂0603刑初327號
指控意見
公訴機關根據(jù)防區(qū)檢刑訴[2021]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辯護意見
被告人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亦無異議,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并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公訴人的量刑意見。
查明事實
被告人韋某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間,利用其中國移動華石營業(yè)廳業(yè)務員的工作便利,將客戶辦理電話卡的副卡號碼用于接收注冊短信驗證碼發(fā)送給他人,在淘寶、抖音、京東和飛信等APP平臺上進行注冊拉新從中獲利,每完成一個平臺注冊可獲利1.5元至15元不等。截止案發(fā),共計獲利24956元。韋某某于2021年7月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并退出涉案的全部違法所得。
本院意見
被告人韋某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韋某某到案后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隨案移送的iphone黑色手機一臺、移動電話卡二百四十五張,予以沒收;韋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判決主文
一、被告人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iphone黑色手機一臺、移動電話卡二百四十五張,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韋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四千九百五十六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上訴權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陳家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黃芳麗
書記員黃靜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