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022刑初543號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郴宜檢刑訴〔2021〕311號
2021年5月起,在宜章縣栗源鎮(zhèn)**手機店,周某某利用其中國聯(lián)通公司業(yè)務(wù)員的便利,在“國網(wǎng)”、“淘寶”、“京東”、“抖音”等微信群中出售客戶的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價格為每條手機號及驗證碼1.5元至25元不等,總共非法獲利6241.67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1.書證: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周某某微信賬單部分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宜章縣**局扣
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另查明,2021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周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積極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判決結(jié)果: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罰金已預(yù)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21日已折抵刑期16天。)
二、被告人周某某所退贓款6241.67元(由**機關(guān)扣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世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柳英
書 記 員 文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