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粵07刑終290號
臺山市人民法院合并審理臺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龐某某1、黃某某2、黃某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即刑事案件)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即附帶民事案件)案,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粵0781刑初46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送達后,龐某某1僅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提出上訴;對于附帶民事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及龐某某1、黃某某2、黃某某3亦均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上訴,現(xiàn)附帶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經(jīng)審理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粵07刑終108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將本案刑事部分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原審法院經(jīng)重新審理,于2021年7月29日(2021)粵0781刑初185號刑事判決。宣判、送達后,龐某某1不服,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龐某某1,審閱龐某某1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的方式審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間,龐某某1通過微信將上家“皮皮”、“黃飛鴻”、“聯(lián)通徐總”(微信昵稱或備注名)提供的運營商業(yè)務系統(tǒng)工號、密碼發(fā)送給顧遠航、吳某鋒等人(另案處理)組織的“地推”團隊,由“地推”團隊使用上述業(yè)務系統(tǒng)工號、密碼登錄運營商業(yè)務系統(tǒng),非法獲取被害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人臉識別信息,并使用龐某某1從上家獲取的驗證碼進行手機卡實名認證入網(wǎng)。龐某某1以上述方式將從“地推”團隊處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上家,并分別與上家、“地推”團隊進行結(jié)算,從中賺取差價牟利。期間,龐某某1分別從“皮皮”處非法得款11776元(人民幣,下同),從“黃飛鴻”處非法得款25803元,從“聯(lián)通徐總”處非法得款15630元,以上非法得款共計53209元,龐某某1從中非法獲利5100元。
2020年4月至7月4日,黃某某2、黃某某3等人在吳某鋒的組織下組成“地推”團隊,在佛山市、廣州市、臺山市擺攤,使用龐某某1等人提供的運營商業(yè)務系統(tǒng)工號、密碼登錄運營商業(yè)務系統(tǒng),非法獲取被害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人臉識別信息,并使用龐某某1等人從上家獲取的驗證碼進行手機卡實名認證入網(wǎng),之后從龐某某1等人處非法得款21266元,其中黃某某2個人非法獲利8560元,黃某某3個人非法獲利6060元。
經(jīng)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臺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臺山市人民法院已判令龐某某1賠償5100元(已退繳至臺山市人民法院賬戶),已判令黃某某2、黃某某3共同賠償14620元。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采納龐某某1、黃某某2、黃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顧遠航的供述,被害人甄某、陳某、張某的陳述,證人洪某、許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物證及扣押物品清單,電子數(shù)據(jù),相關書證,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
原審判決認為,龐某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黃某某2、黃某某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龐某某1、黃某某2、黃某某3用于作案的工具,予以沒收。龐某某1、黃某某2、黃某某3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原一審附帶民事判決中龐某某1已被判令賠償?shù)?100元,黃某某2、黃某某3已被判令共同賠償?shù)?4620元,均應予以扣減違法所得。黃某某2、黃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龐某某1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和繳納部分罰金,可以從輕處罰。黃某某2、黃某某3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龐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二、被告人黃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三、被告人黃某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四、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龐某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48109元(已退繳至臺山市人民法院賬戶),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黃某某2、黃某某3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6646元,連同上述罰金一并上繳國庫。五、臺山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龐某某1的作案工具白色蘋果牌手機、扣押被告人黃某某2作案工具白色蘋果牌手機、扣押被告人黃某某3藍色OPPO牌手機各一臺,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機關臺山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龐某某1上訴提出原審判決對其量刑(包括罰金刑)過重,理由如下:1、其是從犯,不是主犯,理由如下:(1)其上家是聯(lián)通工作人員或者聯(lián)通代理商,其目的只是為了幫助上述人員完成年度開卡任務。在其找到顧遠航“地推”團隊和吳某峰“地推”團隊幫忙完成上述任務時,其不知道其行為違法;其不知道顧遠航、吳某峰如何完成聯(lián)通電話卡認證工作,更不知道顧遠航、吳某峰通過違法手段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也未參與到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過程中。(2)其只是充當中間人角色賺取了差價5100元,沒有犯罪故意,主觀惡性較低。3、其有如下輕判情節(jié):初犯、偶犯,歸案后坦白、一審庭審中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綜上,請求對其判處更輕刑罰。
龐某某1的辯護人對原審判決認定龐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但提出龐某某1有如下輕判情節(jié):1、龐某某1在整個過程中是充當中間人的角色,并沒有參與到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過程;2、龐某某1已經(jīng)全額退繳從上家的非法得款53209元;3、龐某某1已經(jīng)退繳了部分罰金;4、龐某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且認罪認罰。5、龐某某1是初犯、偶犯。綜上,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對龐某某1判處更輕刑罰且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在原審判決作出前,龐某某1通過他人代為向原審法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8109元、預繳罰金人民幣5100元;黃某某2、黃某某3均各自向原審法院預繳罰金人民幣1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與原審判決采納的證據(jù)一致。
本院認為,龐某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黃某某2、黃某某3伙同他人共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龐某某1、黃某某2、黃某某3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予懲處。龐某某1、黃某某2、黃某某3用于作案的工具,予以沒收。龐某某1、黃某某2、黃某某3的違法所得,應予全額追繳沒收,上繳國庫;原審判決未判決全額追繳有誤,應予糾正。黃某某2、黃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龐某某1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認罪認罰,積極退繳大部分違法所得和繳納部分罰金,予以從輕處罰。黃某某2、黃某某3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予以從輕處罰。
關于辯解、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龐某某1有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主觀故意的問題
首先,龐某某1在偵查階段供述其所建立的專門用于與顧遠航對接涉案業(yè)務的群公告里寫“刪除一下聊天記錄”的內(nèi)容,是因為其知道其和顧遠航等所作的手機實名入網(wǎng)的事情有點違法;其次,龐明凱在審查起訴階段均供述過其知道顧遠航“地推”團隊和吳某峰“地推”團隊是通過在他們各自經(jīng)營過程中非法采集公民信息的方式向其提供手機卡實名認證服務的。再次,其上述供述內(nèi)容能得到同案人顧遠航、黃某某2、黃某某3供述的作案經(jīng)過及手機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jù)印證、佐證。綜上,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認定龐某某1在本案中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主觀故意。龐某某1否認其有犯罪故意,與根據(jù)在案證據(jù)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二)關于龐某某1是否是從犯的問題
龐某某1明知顧遠航“地推”團隊和吳某峰“地推”團隊是通過在他們各自經(jīng)營過程中非法采集公民信息的方式向其提供手機卡實名認證服務,但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將上述服務業(yè)務發(fā)包給顧遠航“地推”團隊和吳某峰“地推”團隊完成,龐某某1實際上是向?qū)⑸鲜龇諛I(yè)務發(fā)包給其的人員出售顧遠航“地推”團隊和吳某峰“地推”團隊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龐某某1雖然不直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但其是顧遠航“地推”團隊和吳某峰“地推”團隊實施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推動者,并且從中獲取違法所得達53209元。龐某某1是上述非法獲取公民信息行為的指使者,其還將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信息非法販賣給上家,從中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在本案中顯然不是只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不是從犯。綜上,相關龐某某1是從犯的意見,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三)關于原審判決對龐某某1量刑是否過重及龐明凱是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問題
首先,龐某某1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8109元和繳納部分罰金(人民幣5100元)的意見屬實,但原審判決已對此予以認定并據(jù)此對龐某某1輕判。
其次,龐某某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對應主刑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綜合考慮龐某某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違法所得高達53209元)的案情及龐某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退出大部分違法所得及預繳部分罰金等情節(jié),原審判決對龐某某1在主刑上于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按最低刑有期徒刑三年判處、在罰金刑上判處60000元,罰當其罪,量刑適當,予以確認;因此,雖然龐某某1是初犯、偶犯的意見屬實,但不宜據(jù)此再對龐某某1輕判。
最后,如上所述,龐某某1在本案中不屬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故其不符合適用緩刑的全部條件,不能對其適用緩刑。
承上,相關原審判決對龐某某1量刑過重及請求判處更輕刑罰及適用緩刑的意見,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予以確認;唯未全額追繳龐某某1、黃某某2、黃某某3的違法所得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臺山市人民法院(2021)粵0781刑初18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二、撤銷臺山市人民法院(2021)粵0781刑初185號刑事判決第四項;
三、上訴人龐某某1向臺山市人民法院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810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繼續(xù)追繳上訴人龐某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1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繼續(xù)追繳原審被告人黃某某2、黃某某3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2126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鋒
審 判 員 陳有就
審 判 員 陳史豪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恩山
書 記 員 李淑清
書 記 員 陳國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