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案270余萬套路貸詐騙罪終被拿掉,指控兩罪變成一罪
2019年,由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律師、李琦實習律師共同辦理的一起涉嫌“套路貸”詐騙案取得重大辯護成果。當事人X某因涉嫌詐騙270余萬元(法定刑期十年以上)被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經蘇義飛律師團隊精細辯護,檢察院最終未以詐騙罪提起公訴,僅以尋釁滋事罪起訴,當事人認罪認罰后,量刑建議僅為一年至一年四個月。
案情回顧:高利貸糾紛被誤讀為“套路貸詐騙”
X某因從事民間借貸,與多名借款人之間存在高額利息約定。部分借款人在資金周轉困難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稱X某涉嫌“套路貸”詐騙。公安機關偵查認定,X某在三起借貸中通過虛增債務、偽造他人借款等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涉案金額高達272.16萬元,涉嫌詐騙罪;同時,因催收過程中存在盯梢、滋擾等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
律師介入:第一時間會見,精準法律分析
X某被逮捕后,家屬通過熟人介紹找到蘇義飛律師。蘇律師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實,迅速作出法律判斷:本案核心借貸行為系高利貸,而非詐騙,X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蘇義飛律師指出,X某與借款人之間均簽訂真實借條,借款金額與實際出借金額一致,未虛增債務;借款人明知高額利息,系自愿借款,未陷入錯誤認識。部分借款人在無力償還后反口稱被“套路”,實為混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
持續(xù)溝通:兩次退查,檢察院最終采納辯護意見
在審查起訴階段,蘇義飛律師、李琦實習律師多次與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溝通,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明確指出:
本案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應認定為高利貸;
部分被害人陳述前后矛盾,缺乏穩(wěn)定性和客觀證據支持;
引用張明楷教授觀點,強調“不能以‘套路貸’概念取代犯罪構成”;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強調刑法的溯及力原則。
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機關最終認定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以詐騙罪提起公訴,僅以尋釁滋事罪對X某提起訴訟。X某認罪認罰,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為一年至一年四個月。
案件意義:從十年以上到一年出頭,辯護價值凸顯
該案從最初公安機關認定的詐騙272.16萬元(法定刑十年以上),到最終僅以尋釁滋事罪起訴,量刑建議大幅下降,充分體現(xiàn)了蘇義飛律師團隊在刑事辯護中的專業(yè)判斷力、溝通協(xié)調力與法律論證力。
蘇義飛律師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間高利貸被誤讀為‘套路貸’詐騙的案件。我們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事實與證據,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公正的法律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