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政府 【發(fā)文字號】 皖政辦[2014]28號
【發(fā)布日期】 2014.09.05 【實施日期】 2014.09.0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煤炭工業(yè)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辦〔2014〕2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推動產業(yè)結構轉型升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3〕99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快推進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關閉退出計劃
有以下7種情況之一的小煤礦,在2014年底之前要關閉退出:
(一)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二)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
(三)發(fā)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四)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
(五)拒不執(zhí)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
(六)不能實現正規(guī)開采、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guī)開采的煤礦;
(七)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煤礦。
支持各有關市加快關閉9萬噸/年以上至30萬噸/年(含30萬噸/年)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礦。
二、落實關閉退出責任
小煤礦所在市政府為小煤礦關閉退出的責任主體,實行市長負責制,確保政令暢通,積極穩(wěn)妥開展工作,按時完成目標任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為小煤礦關閉退出督查落實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下達任務、督促檢查、落實省補助經費等工作。小煤礦關閉退出要依法依規(guī)、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終身負責。
三、關閉退出補助標準
省財政對關閉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和支持加快關閉的9萬噸/年以上至30萬噸/年(含30萬噸/年)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礦,按每萬噸50萬元給予補助,市級補助原則上不低于省財政補助標準。補助堅持“四不原則”,即對實施開采作業(yè)的法律手續(xù)不完備、違法生產、資源枯竭、發(fā)生事故的小煤礦不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小煤礦所在市按以下因素審查確定:
1.核定的生產能力;
2.實際繳納的采礦權價款;
3.實際支出的固定資產投資;
4.通過實際入庫的增值稅加權平均計算出的年產量;
5.目前在崗從業(yè)人員數。
計劃關閉的小煤礦補助標準由所在市政府審查后,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復核。其中,生產能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復核;采礦權合法有效由省國土資源廳復核;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由安徽煤監(jiān)局復核;實際繳納的采礦權價款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復核;實際支出的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入庫的增值稅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稅局負責復核;目前在崗職工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復核;省審計廳負責綜合復核。審查復核結果,在當地媒體和安徽日報及相關媒體公示。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現場驗收確認后,由省財政廳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將補助資金撥付各相關市,由各相關市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四、工作要求
各有關市和省有關部門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勇于擔當,突出重點,抓好落實,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對未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省政府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2014年12月底前,各相關市要將關閉退出小煤礦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安徽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省安全監(jiān)管局、省國土資源廳,對關閉退出小煤礦進行驗收確認。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5日
【發(fā)布日期】 2014.09.05 【實施日期】 2014.09.0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煤炭工業(yè)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辦〔2014〕2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推動產業(yè)結構轉型升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3〕99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快推進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關閉退出計劃
有以下7種情況之一的小煤礦,在2014年底之前要關閉退出:
(一)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二)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
(三)發(fā)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四)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
(五)拒不執(zhí)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
(六)不能實現正規(guī)開采、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guī)開采的煤礦;
(七)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煤礦。
支持各有關市加快關閉9萬噸/年以上至30萬噸/年(含30萬噸/年)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礦。
二、落實關閉退出責任
小煤礦所在市政府為小煤礦關閉退出的責任主體,實行市長負責制,確保政令暢通,積極穩(wěn)妥開展工作,按時完成目標任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為小煤礦關閉退出督查落實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下達任務、督促檢查、落實省補助經費等工作。小煤礦關閉退出要依法依規(guī)、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終身負責。
三、關閉退出補助標準
省財政對關閉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和支持加快關閉的9萬噸/年以上至30萬噸/年(含30萬噸/年)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礦,按每萬噸50萬元給予補助,市級補助原則上不低于省財政補助標準。補助堅持“四不原則”,即對實施開采作業(yè)的法律手續(xù)不完備、違法生產、資源枯竭、發(fā)生事故的小煤礦不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小煤礦所在市按以下因素審查確定:
1.核定的生產能力;
2.實際繳納的采礦權價款;
3.實際支出的固定資產投資;
4.通過實際入庫的增值稅加權平均計算出的年產量;
5.目前在崗從業(yè)人員數。
計劃關閉的小煤礦補助標準由所在市政府審查后,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復核。其中,生產能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復核;采礦權合法有效由省國土資源廳復核;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由安徽煤監(jiān)局復核;實際繳納的采礦權價款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復核;實際支出的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入庫的增值稅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稅局負責復核;目前在崗職工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復核;省審計廳負責綜合復核。審查復核結果,在當地媒體和安徽日報及相關媒體公示。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現場驗收確認后,由省財政廳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將補助資金撥付各相關市,由各相關市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四、工作要求
各有關市和省有關部門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勇于擔當,突出重點,抓好落實,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對未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省政府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2014年12月底前,各相關市要將關閉退出小煤礦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安徽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省安全監(jiān)管局、省國土資源廳,對關閉退出小煤礦進行驗收確認。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