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發(fā)布日期】 2015.03.27
【實施日期】 2015.03.27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交通運輸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廣德、宿松縣交通運輸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實施意見》已經2015年3月26日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廳直各單位和廳機關各處室嚴格遵照執(zhí)行。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執(zhí)行。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2015年3月27日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完善依法、科學、民主、公開的決策機制,健全具有交通運輸行業(yè)特色的懲防體系,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系統(tǒng)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皖政〔2014〕72號),結合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依法全面履行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增強依法依規(guī)意識。省交通運輸廳全體工作人員特別是廳領導、機關各處室負責人和廳直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學法,全面掌握履行工作職責所必備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知識;模范守法,嚴格按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規(guī)范交通運輸各項行政權力行使;自覺用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動交通發(fā)展、促進轉型升級、維護行業(yè)穩(wěn)定。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做到辦事決策依法依規(guī),改革發(fā)展用法用規(guī),解決問題靠法靠規(guī),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交通運輸各項工作。
2、健全權力行使制度。立法立規(guī),健全制度,用完備、科學、有效的交通運輸工作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推行權力清單和與之相匹配的責任清單制度,細化權力行使的條件、程序、期限和責任。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腐敗案件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缺失,沒有制度的抓緊建立,已有制度但操作性不強的進行細化、補充,制度與發(fā)展要求不適應的及時調整完善。省交通運輸廳將進一步修訂完善廳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同時,創(chuàng)新權力運行的制度體系和監(jiān)督機制,使所有行政權力受制度監(jiān)督、約束、制衡。
3、強化制度剛性約束。全面正確實施憲法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交通運輸行業(yè)相關規(guī)章、政策和規(guī)定。堅持制度執(zhí)行的嚴肅性和約束性,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規(guī)避法律約束,繞開制度規(guī)定,違反程序規(guī)則,隨意決策。禁止干部職工利用職務便利,違法違規(guī)插手交通工程建設、干擾運輸市場經濟運行、干預交通運輸具體行政執(zhí)法行為。嚴禁違法執(zhí)法,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作為。
二、明確交通運輸重大事項范圍
4、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貫徹落實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意見、方案等;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草案擬定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全省交通運輸發(fā)展中長期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編制、調整;全省交通運輸行業(yè)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省級交通運輸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公共資源交易;涉及安全穩(wěn)定的決策事項;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5、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項目安排計劃;交通運輸重大建設、管理和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等。
6、大額資金使用。主要包括部門預算的編制、調整和決算的編制;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給予市縣交通部門、企業(yè)和個人大額資金獎勵和補助;大額資金的撥付使用。
三、嚴格執(zhí)行集體決策程序
7、完善集體決策程序。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出臺《安徽省交通運輸廳交通運輸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程序規(guī)定(試行)》等制度。凡是納入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應按照規(guī)定由主要領導決定啟動決策程序。重大事項的牽頭分管領導、承辦處室和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擬制決策方案,采取書面、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有關要求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凡是群眾反映強烈、反對意見多或存在重大決策風險的,暫緩決策。所有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在提交會議研究前,須經廳政策法規(guī)職能處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研究。必要時,可以征求廳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重大事項決策應通過廳務會、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等法定決策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和其他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8、充分發(fā)揚決策民主。討論重大決策事項時,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fā)表意見,對決策方案明確表態(tài),廳主要領導應當末位發(fā)表意見,不得在其他與會人員表態(tài)前發(fā)表傾向性意見。廳主要領導擬作出的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意見分歧仍較大的,除緊急事項外,暫緩作出決定。要如實記錄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載明,做到有據可查。
四、加大重大事項決策執(zhí)行力度
9、狠抓決策有效落實。重大事項決策一經作出,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帶頭貫徹落實,機關處室、廳直單位的干部職工應當嚴格執(zhí)行,不得擅自變更、故意延緩或停止執(zhí)行。決策執(zhí)行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細化分解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防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行為發(fā)生。因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者終止決策的,應當及時按照原決策程序集體研究決定。
10、開展決策執(zhí)行效果后評估。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出臺《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試行)》。對已經做出的重大事項決策,采取督辦檢查、抽樣檢查、跟蹤調查、績效評價等方式,全面評估重大事項決策執(zhí)行效果。探索引入第三方評估,建立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執(zhí)行效果的社會評價機制,切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執(zhí)行力。
11、完善決策執(zhí)行保障機制。強化重大事項決策執(zhí)行的督促檢查,嚴格執(zhí)行檢查報告和執(zhí)行通報制度,對進展緩慢、執(zhí)行走樣、落實不力的,責成有關部門或個人報告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情況嚴重的,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重大事項決策的執(zhí)行和完成情況納入各處室和單位效能建設績效考評內容,作為評比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五、確保權力行使公開透明
12、健全決策信息公開制度。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出臺《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信息公開制度(試行)》。嚴格執(zhí)行制度規(guī)定,強化公開意識,推進重大事項決策陽光操作、規(guī)范運行。突出公開重點,除涉密事項外,重大事項決策的依據、結果、執(zhí)行情況,應該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點主動向社會公開。把交通運輸重點項目招投標納入省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之中,及時公告和發(fā)布進場交易項目、交易信息和交易結果,全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努力拓寬公開渠道,在發(fā)揮傳統(tǒng)媒體作用的同時,充分利用互聯網新媒體的積極作用,增強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信息公開的影響力和輿論引導力。參與配合省政府統(tǒng)一電子政務平臺建設,將行政審批、行政執(zhí)法、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交通重大建設項目等廉政風險點納入電子監(jiān)察系統(tǒng),使交通運輸權力運行全程可視、可控、可查、可糾。
六、實行重大事項決策責任追究
13、強化審計監(jiān)督。各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廳審計職能處室要加大對部門預算執(zhí)行、政府投資交通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審計,完善交通運輸部門預算支出項目的績效考評,切實維護公共資金安全。強化對廳直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重大事項決策所涉資金的審計,追蹤決策執(zhí)行結果。對審計中發(fā)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法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14、完善責任追究機制。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出臺《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堅持權責統(tǒng)一,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堅持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執(zhí)行誰負責,根據各自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責任主體,細化責任事項。建立決策責任追溯責任制和決策事項終身負責制,不因追責對象職務變動、崗位調整、退休等免予追究。對違反法定程序決策、在決策或決策執(zhí)行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重大財產損失的,以及弄虛作假,造成決策失誤的,按照《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領導、承辦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等對重大事項決策行為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機關各處室和廳直單位要將規(guī)范重大事項決策作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依法治交、加強交通運輸系統(tǒng)廉政風險防控的重要舉措,省交通運輸廳將其納入各單位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制度或辦法。
附件: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聽證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事項決策聽證行為,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重大事項決策聽證,是指需要聽證的重大事項在作出決策前,通過舉辦聽證會的形式直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聽取和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意見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ㄒ唬┓煞ㄒ?guī)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
?。ǘ┥婕吧鐣娭卮罄娴?;
?。ㄈ┢渌枰犠C的。
應當舉行聽證的重大事項因情況緊急必須即時決定的,報廳主要領導批準后可不組織聽證。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可以獨立組織聽證,也可牽頭會同有關行政機關共同組織聽證。重大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具體負責實施聽證工作。
第六條 承辦單位對應當舉行聽證的重大事項擬制聽證會建議方案,經批準后啟動聽證會程序。
第七條 承辦單位在聽證會舉行的30個工作日前,應當通過廳門戶網站、省級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告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在聽證會舉行的15個工作日前,確定聽證代表,并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代表名單及其他參會人員名單。
第八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應當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決策發(fā)言人、承辦單位工作人員、聽證代表、聽證監(jiān)察人、旁聽人等。
聽證主持人一般由廳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擔任;聽證記錄人由分管領導指派;決策發(fā)言人由承辦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聽證監(jiān)察人由駐廳監(jiān)察室指派;旁聽人由社會公眾自愿報名,由承辦單位確認。
第九條 聽證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ㄒ唬┲卮鬀Q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
?。ǘ┥鐣胀ü姡?br /> ?。ㄈ┤舜蟠砘蛘f(xié)委員;
?。ㄋ模┦煜ぢ犠C事項的行業(yè)專家學者、專業(yè)技術人員、相關企業(yè)和技術部門的人員;
?。ㄎ澹┓晒ぷ髡?;
?。┏修k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項的聽證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申請,申請人超過預定聽證代表人數的,可按照申請的先后順序或者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前款第(三)、(四)、(五)項的聽證代表可以由省交通運輸廳直接邀請產生,或者委托有關組織推薦。
第十條 聽證代表人數根據聽證事項確定,但不得少于9人,其中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聽證代表人數的1/3(其中利害關系人代表人數應當多于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數)。
聽證會應當在有2/3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時方可舉行,實際出席人數不足應出席人數2/3的,應當延期舉行聽證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旁聽聽證會的,可以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在聽證會舉行的3個工作日前,應當將以下資料送達聽證代表:
(一)擬作出重大事項決策的基本情況;
?。ǘM作出重大事項決策的可行性說明;
?。ㄈ┯嘘P統(tǒng)計、調查分析材料;
(四)聯系方式;
?。ㄎ澹┢渌Y料。
第十二條 聽證代表應當按時出席聽證會,不能出席聽證會的,應當提前3天告知。不得委托他人出席聽證會。
第十三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鞒秩诵x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
?。ǘ┖藢嵚犠C會代表身份;
(三)告知參加人的權利義務;
(四)決策發(fā)言人如實說明決策方案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資料;
(五)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fā)表意見;
?。Q策發(fā)言人答辯;
?。ㄆ撸┞犠C代表作最后陳述;
?。ò耍┲鞒秩丝偨Y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ň牛┫嚓P人員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對聽證會程序及其權利行使有異議的,可以當場向聽證主持人提出。聽證主持人認為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如實記錄各方的主要觀點和理由,并由聽證主持人、聽證代表和決策發(fā)言人、聽證監(jiān)察人簽名確認并存檔。
第十六條 聽證會結束后10日內,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報廳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閱后向社會公布聽證情況。聽證報告應當獨立、公正、客觀,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犠C會組織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的產生方式及其基本情況;
?。ㄈ┞犠C會中各方主要意見或者建議及其依據、理由;
(四)聽證會中各方爭論的主要問題;
?。ㄎ澹β犠C會中各方意見的分析以及處理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聽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2/3以上聽證代表持反對意見的重大事項,應當作進一步論證或者暫緩決策。
第十八條 對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以及不予采納的理由,由承辦單位以書面形式向聽證代表反饋。
第十九條 重大事項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聽證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實施日期】 2015.03.27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交通運輸綜合規(guī)定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廣德、宿松縣交通運輸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實施意見》已經2015年3月26日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廳直各單位和廳機關各處室嚴格遵照執(zhí)行。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執(zhí)行。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2015年3月27日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完善依法、科學、民主、公開的決策機制,健全具有交通運輸行業(yè)特色的懲防體系,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系統(tǒng)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皖政〔2014〕72號),結合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依法全面履行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增強依法依規(guī)意識。省交通運輸廳全體工作人員特別是廳領導、機關各處室負責人和廳直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學法,全面掌握履行工作職責所必備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知識;模范守法,嚴格按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規(guī)范交通運輸各項行政權力行使;自覺用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動交通發(fā)展、促進轉型升級、維護行業(yè)穩(wěn)定。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做到辦事決策依法依規(guī),改革發(fā)展用法用規(guī),解決問題靠法靠規(guī),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交通運輸各項工作。
2、健全權力行使制度。立法立規(guī),健全制度,用完備、科學、有效的交通運輸工作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推行權力清單和與之相匹配的責任清單制度,細化權力行使的條件、程序、期限和責任。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腐敗案件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缺失,沒有制度的抓緊建立,已有制度但操作性不強的進行細化、補充,制度與發(fā)展要求不適應的及時調整完善。省交通運輸廳將進一步修訂完善廳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同時,創(chuàng)新權力運行的制度體系和監(jiān)督機制,使所有行政權力受制度監(jiān)督、約束、制衡。
3、強化制度剛性約束。全面正確實施憲法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交通運輸行業(yè)相關規(guī)章、政策和規(guī)定。堅持制度執(zhí)行的嚴肅性和約束性,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規(guī)避法律約束,繞開制度規(guī)定,違反程序規(guī)則,隨意決策。禁止干部職工利用職務便利,違法違規(guī)插手交通工程建設、干擾運輸市場經濟運行、干預交通運輸具體行政執(zhí)法行為。嚴禁違法執(zhí)法,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作為。
二、明確交通運輸重大事項范圍
4、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貫徹落實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意見、方案等;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草案擬定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全省交通運輸發(fā)展中長期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編制、調整;全省交通運輸行業(yè)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省級交通運輸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公共資源交易;涉及安全穩(wěn)定的決策事項;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5、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項目安排計劃;交通運輸重大建設、管理和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等。
6、大額資金使用。主要包括部門預算的編制、調整和決算的編制;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給予市縣交通部門、企業(yè)和個人大額資金獎勵和補助;大額資金的撥付使用。
三、嚴格執(zhí)行集體決策程序
7、完善集體決策程序。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出臺《安徽省交通運輸廳交通運輸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程序規(guī)定(試行)》等制度。凡是納入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應按照規(guī)定由主要領導決定啟動決策程序。重大事項的牽頭分管領導、承辦處室和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擬制決策方案,采取書面、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有關要求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凡是群眾反映強烈、反對意見多或存在重大決策風險的,暫緩決策。所有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在提交會議研究前,須經廳政策法規(guī)職能處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研究。必要時,可以征求廳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重大事項決策應通過廳務會、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等法定決策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和其他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8、充分發(fā)揚決策民主。討論重大決策事項時,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fā)表意見,對決策方案明確表態(tài),廳主要領導應當末位發(fā)表意見,不得在其他與會人員表態(tài)前發(fā)表傾向性意見。廳主要領導擬作出的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意見分歧仍較大的,除緊急事項外,暫緩作出決定。要如實記錄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載明,做到有據可查。
四、加大重大事項決策執(zhí)行力度
9、狠抓決策有效落實。重大事項決策一經作出,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帶頭貫徹落實,機關處室、廳直單位的干部職工應當嚴格執(zhí)行,不得擅自變更、故意延緩或停止執(zhí)行。決策執(zhí)行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細化分解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防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行為發(fā)生。因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者終止決策的,應當及時按照原決策程序集體研究決定。
10、開展決策執(zhí)行效果后評估。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出臺《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試行)》。對已經做出的重大事項決策,采取督辦檢查、抽樣檢查、跟蹤調查、績效評價等方式,全面評估重大事項決策執(zhí)行效果。探索引入第三方評估,建立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執(zhí)行效果的社會評價機制,切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執(zhí)行力。
11、完善決策執(zhí)行保障機制。強化重大事項決策執(zhí)行的督促檢查,嚴格執(zhí)行檢查報告和執(zhí)行通報制度,對進展緩慢、執(zhí)行走樣、落實不力的,責成有關部門或個人報告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情況嚴重的,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重大事項決策的執(zhí)行和完成情況納入各處室和單位效能建設績效考評內容,作為評比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五、確保權力行使公開透明
12、健全決策信息公開制度。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出臺《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信息公開制度(試行)》。嚴格執(zhí)行制度規(guī)定,強化公開意識,推進重大事項決策陽光操作、規(guī)范運行。突出公開重點,除涉密事項外,重大事項決策的依據、結果、執(zhí)行情況,應該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點主動向社會公開。把交通運輸重點項目招投標納入省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之中,及時公告和發(fā)布進場交易項目、交易信息和交易結果,全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努力拓寬公開渠道,在發(fā)揮傳統(tǒng)媒體作用的同時,充分利用互聯網新媒體的積極作用,增強交通運輸重大事項決策信息公開的影響力和輿論引導力。參與配合省政府統(tǒng)一電子政務平臺建設,將行政審批、行政執(zhí)法、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交通重大建設項目等廉政風險點納入電子監(jiān)察系統(tǒng),使交通運輸權力運行全程可視、可控、可查、可糾。
六、實行重大事項決策責任追究
13、強化審計監(jiān)督。各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廳審計職能處室要加大對部門預算執(zhí)行、政府投資交通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審計,完善交通運輸部門預算支出項目的績效考評,切實維護公共資金安全。強化對廳直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重大事項決策所涉資金的審計,追蹤決策執(zhí)行結果。對審計中發(fā)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法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14、完善責任追究機制。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出臺《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堅持權責統(tǒng)一,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堅持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執(zhí)行誰負責,根據各自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責任主體,細化責任事項。建立決策責任追溯責任制和決策事項終身負責制,不因追責對象職務變動、崗位調整、退休等免予追究。對違反法定程序決策、在決策或決策執(zhí)行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重大財產損失的,以及弄虛作假,造成決策失誤的,按照《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領導、承辦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等對重大事項決策行為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機關各處室和廳直單位要將規(guī)范重大事項決策作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依法治交、加強交通運輸系統(tǒng)廉政風險防控的重要舉措,省交通運輸廳將其納入各單位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制度或辦法。
附件: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重大事項決策聽證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事項決策聽證行為,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重大事項決策聽證,是指需要聽證的重大事項在作出決策前,通過舉辦聽證會的形式直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聽取和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意見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ㄒ唬┓煞ㄒ?guī)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
?。ǘ┥婕吧鐣娭卮罄娴?;
?。ㄈ┢渌枰犠C的。
應當舉行聽證的重大事項因情況緊急必須即時決定的,報廳主要領導批準后可不組織聽證。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可以獨立組織聽證,也可牽頭會同有關行政機關共同組織聽證。重大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具體負責實施聽證工作。
第六條 承辦單位對應當舉行聽證的重大事項擬制聽證會建議方案,經批準后啟動聽證會程序。
第七條 承辦單位在聽證會舉行的30個工作日前,應當通過廳門戶網站、省級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告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在聽證會舉行的15個工作日前,確定聽證代表,并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代表名單及其他參會人員名單。
第八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應當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決策發(fā)言人、承辦單位工作人員、聽證代表、聽證監(jiān)察人、旁聽人等。
聽證主持人一般由廳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擔任;聽證記錄人由分管領導指派;決策發(fā)言人由承辦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聽證監(jiān)察人由駐廳監(jiān)察室指派;旁聽人由社會公眾自愿報名,由承辦單位確認。
第九條 聽證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ㄒ唬┲卮鬀Q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
?。ǘ┥鐣胀ü姡?br /> ?。ㄈ┤舜蟠砘蛘f(xié)委員;
?。ㄋ模┦煜ぢ犠C事項的行業(yè)專家學者、專業(yè)技術人員、相關企業(yè)和技術部門的人員;
?。ㄎ澹┓晒ぷ髡?;
?。┏修k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項的聽證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申請,申請人超過預定聽證代表人數的,可按照申請的先后順序或者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前款第(三)、(四)、(五)項的聽證代表可以由省交通運輸廳直接邀請產生,或者委托有關組織推薦。
第十條 聽證代表人數根據聽證事項確定,但不得少于9人,其中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聽證代表人數的1/3(其中利害關系人代表人數應當多于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數)。
聽證會應當在有2/3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時方可舉行,實際出席人數不足應出席人數2/3的,應當延期舉行聽證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旁聽聽證會的,可以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在聽證會舉行的3個工作日前,應當將以下資料送達聽證代表:
(一)擬作出重大事項決策的基本情況;
?。ǘM作出重大事項決策的可行性說明;
?。ㄈ┯嘘P統(tǒng)計、調查分析材料;
(四)聯系方式;
?。ㄎ澹┢渌Y料。
第十二條 聽證代表應當按時出席聽證會,不能出席聽證會的,應當提前3天告知。不得委托他人出席聽證會。
第十三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鞒秩诵x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
?。ǘ┖藢嵚犠C會代表身份;
(三)告知參加人的權利義務;
(四)決策發(fā)言人如實說明決策方案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資料;
(五)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fā)表意見;
?。Q策發(fā)言人答辯;
?。ㄆ撸┞犠C代表作最后陳述;
?。ò耍┲鞒秩丝偨Y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ň牛┫嚓P人員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對聽證會程序及其權利行使有異議的,可以當場向聽證主持人提出。聽證主持人認為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如實記錄各方的主要觀點和理由,并由聽證主持人、聽證代表和決策發(fā)言人、聽證監(jiān)察人簽名確認并存檔。
第十六條 聽證會結束后10日內,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報廳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閱后向社會公布聽證情況。聽證報告應當獨立、公正、客觀,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犠C會組織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的產生方式及其基本情況;
?。ㄈ┞犠C會中各方主要意見或者建議及其依據、理由;
(四)聽證會中各方爭論的主要問題;
?。ㄎ澹β犠C會中各方意見的分析以及處理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聽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2/3以上聽證代表持反對意見的重大事項,應當作進一步論證或者暫緩決策。
第十八條 對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以及不予采納的理由,由承辦單位以書面形式向聽證代表反饋。
第十九條 重大事項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聽證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