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布日期】 1988.12.31
【實施日期】 1988.12.3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植樹造林與綠化
合肥市貫徹執(zhí)行《安徽省開展全民義務
植樹運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guī)定
(1988年12月31日)
為了切實貫徹執(zhí)行《安徽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使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更加深入扎實地開展,加速綠化我市城鄉(xiāng),現(xiàn)結合本市情況,制定如下補充規(guī)定:
一、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市、縣(區(qū))義務植樹運動和整個綠化工作,負責對綠化工作和義務植樹的組織宣傳、指導協(xié)調、規(guī)劃設計、督促管理、檢查驗收、評比獎懲等項工作。做到每年檢查兩次,四月中、下旬檢查栽植情況;十月份檢查成活保存情況。
二、義務植樹任務的勞動量換算標準為:
(一)以胸徑4-5厘米的喬木為標準株,每栽一株算完成城市綠化任務一棵,即標準當量為1(行道樹要求主干高4米)。
(二)滿鋪草坪一平方米換算當量為1;點鋪草坪一平方米換算當量為0.5。
(三)栽綠籬一米換算當量為1(雙行14株/米)。
(四)栽草花每株換算當量為0.1。
(五)整治綠地土方(包括填挖運)每立方米換算當量為3。
(六)栽叢生灌木一株換算當量為1。
(七)栽木本攀緣植物一株換算當量為0.2。
(八)建園林設施價值每二元換算當量為1。
三、單位職工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義務植樹的,經當?shù)鼐G化委員會同意,可采用以錢代勞的辦法,由單位每年按人繳納綠化費。合肥市區(qū)(含郊區(qū)范圍的市屬以上單位)每人每年繳綠化費5元;郊區(qū)(不包括市屬以上單位)每人每年繳4元;三縣每人每年繳3元。
四、義務植樹任務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tǒng)一分配,承擔植樹任務的單位,必須在當年四月十日前完成,承擔其他管護和園林設施勞動的單位,必須在當年月底以前完成。未按期完成任務的單位,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由當?shù)鼐G化委員會按每株一元加收綠化費,并追究領導責任。
五、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綠化委員會發(fā)給繳費通知。各單位應在通知規(guī)定的日期內,將款繳綠化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賬戶。逾期不繳的,由財政部門負責督促執(zhí)行。
六、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工作,由市、縣(區(qū))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市區(qū)范圍內的市屬和市屬以上單位(包括市屬以上駐郊區(qū)單位),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繳。
各區(qū)(含郊區(qū))所屬及街道(鄉(xiāng)鎮(zhèn))所屬單位和居民(村民),分別由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繳。
三縣范圍內由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七、收繳的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顚S?,只準用于全民義務植樹的苗木、肥料、工具和必要的園林設施費用。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要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同級綠化委員會審查批準后,按計劃具體安排使用。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八、本補充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與《安徽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一并執(zhí)行,并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1988.12.3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植樹造林與綠化
合肥市貫徹執(zhí)行《安徽省開展全民義務
植樹運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guī)定
(1988年12月31日)
為了切實貫徹執(zhí)行《安徽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使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更加深入扎實地開展,加速綠化我市城鄉(xiāng),現(xiàn)結合本市情況,制定如下補充規(guī)定:
一、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市、縣(區(qū))義務植樹運動和整個綠化工作,負責對綠化工作和義務植樹的組織宣傳、指導協(xié)調、規(guī)劃設計、督促管理、檢查驗收、評比獎懲等項工作。做到每年檢查兩次,四月中、下旬檢查栽植情況;十月份檢查成活保存情況。
二、義務植樹任務的勞動量換算標準為:
(一)以胸徑4-5厘米的喬木為標準株,每栽一株算完成城市綠化任務一棵,即標準當量為1(行道樹要求主干高4米)。
(二)滿鋪草坪一平方米換算當量為1;點鋪草坪一平方米換算當量為0.5。
(三)栽綠籬一米換算當量為1(雙行14株/米)。
(四)栽草花每株換算當量為0.1。
(五)整治綠地土方(包括填挖運)每立方米換算當量為3。
(六)栽叢生灌木一株換算當量為1。
(七)栽木本攀緣植物一株換算當量為0.2。
(八)建園林設施價值每二元換算當量為1。
三、單位職工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義務植樹的,經當?shù)鼐G化委員會同意,可采用以錢代勞的辦法,由單位每年按人繳納綠化費。合肥市區(qū)(含郊區(qū)范圍的市屬以上單位)每人每年繳綠化費5元;郊區(qū)(不包括市屬以上單位)每人每年繳4元;三縣每人每年繳3元。
四、義務植樹任務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tǒng)一分配,承擔植樹任務的單位,必須在當年四月十日前完成,承擔其他管護和園林設施勞動的單位,必須在當年月底以前完成。未按期完成任務的單位,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由當?shù)鼐G化委員會按每株一元加收綠化費,并追究領導責任。
五、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綠化委員會發(fā)給繳費通知。各單位應在通知規(guī)定的日期內,將款繳綠化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賬戶。逾期不繳的,由財政部門負責督促執(zhí)行。
六、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工作,由市、縣(區(qū))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市區(qū)范圍內的市屬和市屬以上單位(包括市屬以上駐郊區(qū)單位),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繳。
各區(qū)(含郊區(qū))所屬及街道(鄉(xiāng)鎮(zhèn))所屬單位和居民(村民),分別由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繳。
三縣范圍內由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七、收繳的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顚S?,只準用于全民義務植樹的苗木、肥料、工具和必要的園林設施費用。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要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同級綠化委員會審查批準后,按計劃具體安排使用。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八、本補充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與《安徽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一并執(zhí)行,并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