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2001年02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六安市政府令第8號
施行日期2001年02月15日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guī)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節(jié)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jié)儉辦喪事。
第三條 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公安、工商、交通、建設、衛(wèi)生、土地等部門,應協(xié)助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除經省民政廳批準可暫不實行火葬的區(qū)域外,其他各地一律實行火葬。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地區(qū)死亡的人員的遺體一律火化,嚴禁以罰款代替火化。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華僑、港澳臺胞死亡后要求回本市安葬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六條 在市轄區(qū)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門審批。
在各縣轄區(qū)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所在地縣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按照省《公墓發(fā)展規(guī)劃》規(guī)定,由建墓單位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按程序逐級報省民政廳批準。并由建墓單位持批準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方可正式營業(yè)。
第八條 在農村提倡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建立骨灰存放室,集中存放骨灰。
農村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公益性公墓。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建立公墓應當符合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應當選用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區(qū)域建造公墓:
(一)耕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和文物保護區(qū);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qū);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內的墳墓,建設單位應在用地前1個月通知墓主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認領起葬,所需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禁止返遷或重建。無主墳墓由建設單位負責遺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
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碑碑高不超過0.8米。
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為一周期,超過20年需繼續(xù)使用的,應重新辦理手續(xù)。
第十三條 禁止在公墓內構建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設施;禁止非法買賣、出租或轉讓、預售墓地、墓穴等不正當營銷活動。
第十四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施,防止污染環(huán)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職業(yè)道德,實行規(guī)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骨灰安葬管理
第十五條 殯儀館(火葬場)處理遺體,必須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在醫(yī)院死亡的,憑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在外地死亡的,憑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無名尸體,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接尸通知。
第十六條 遺體在殯儀館(水葬場)的保存期限,除經市縣區(qū)殯葬管理部門批準外,不得超過七天,逾期由殯儀館(火葬場)火化。
尸體的臨時保存費用,由經辦者承擔。公安機關需要保存的無名尸體,保存期超過七天的,其逾期冷凍防腐費,公安機關查明尸源后,費用由責任者或其親屬承擔。
第十七條 對患鼠疫、霍亂、炭疽和艾滋病死亡的尸體以及高度腐敗的尸體,須經消毒處理并嚴密包扎。殯儀館(火葬場)應及時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八條 接運遺體應使用殯葬專用車。自運遺體的,殯儀館(火葬場)應對其運載工具進行消毒。
第十九條 尸體火化后,骨灰可由親屬帶回自存或寄存骨灰堂(室),或安葬在骨灰公墓,嚴禁骨灰入棺土葬。提倡不留骨灰、深埋植樹紀念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處理骨灰形式。
第二十條 因特殊情況,遺體需運往外地火化的應經當地殯葬管理機構批準,并辦理運尸手續(xù)。
第四章 殯葬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嚴禁在喪葬中進行各種封建迷信活動。
送殯途中禁止揚幡招魂、披麻戴孝。在城區(qū)嚴禁亂撒紙錢,燃放鞭炮。送葬車輛不得超過3輛。
禁止使用紙扎等迷信喪葬品。
禁止將迷信喪葬用品帶入殯儀館(火葬場)內焚燒。
第二十三條 加強殯葬用品的生產、銷售管理。在火葬的地區(qū)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棺木和土葬用品;土葬區(qū)內生產、銷售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須經民政部門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具體管理按省民政廳、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殯葬改革工作應納入各級政府的任期目標考核內容。完成任務的,除通報表揚外,可對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給予適當獎勵;未完成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將遺體運往外地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并處以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喪葬活動中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買賣、出租或非法轉讓、預售墓地或墓穴等不正當營銷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在城區(qū)送葬途中亂撒紙錢、燃放鞭炮的,依照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者借喪葬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殯葬服務人員刁難死者親屬,收取財物,敲詐勒索的,由殯葬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罰沒所得,一律上交當地財政。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