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玉桂與孫涯清、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亭興民初字第0829號
審理經過
原告錢玉桂與被告孫涯清、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下稱天平財險江蘇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曹劍、陸小暐、代理審判員孫偉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玉桂的委托代理人陳芳,被告孫涯清、天平財險江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玉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錢玉桂訴稱:2014年1月25日17時lO分,孫涯清駕駛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青墩連接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鹽城市亭湖區(qū)青墩連接線(青墩高速口南l公里處)時,與由東向西橫過人行橫道線錢玉桂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擦,導致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錢玉桂受傷,兩車部分損壞。原告錢玉桂經鹽城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檢查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腦損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顳部薄層硬膜下血腫、左側顳部創(chuàng)傷性硬膜外血腫、左側顳骨骨折、頭皮挫傷、胸骨骨折、右側第1、左側第l、2、3肋骨骨折、兩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全身多處皮膚挫傷。2013年2月12日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五大隊作出了第1401531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涯清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錢玉桂無事故責任。另查明孫涯清駕駛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07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訴請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59647.60元、殘疾賠償金15909.66元、誤工費18900元、護理費9660元、營養(yǎng)費810元、伙食補助費324元、精神損失費15000元、交通費1000元、財物損失費800元(三輪車和衣物),合計122051.26元,另鑒定費2344.50元,共計124395.76元。
被告辯稱
被告孫涯清辯稱:我沒有墊付款,其余沒有異議。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辯稱:1、我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2、事故車輛由我公司承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不計免賠)屬實;3、對傷殘的賠償金系數(shù)應是12%,醫(yī)療費申請扣除非醫(yī)保用藥15%,誤工費不認可,超過誤工年齡,且原告沒有工作。護理費期限認可90天,標準認可60元/天?;锸逞a助費住院天數(shù)是17天,標準認可18元/天,營養(yǎng)期限的標準均認可。精神撫慰金偏高,交通費認可300元,財物損失費我公司對原告車輛定損是600元,衣物損失不認可。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我公司墊付醫(yī)療費1萬元,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17時lO分(天氣:陰),被告孫涯清駕駛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青墩連接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鹽城市亭湖區(qū)青墩連接線(青墩高速口南l公里處)時,與由東向西橫過人行橫道線錢玉桂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擦,導致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錢玉桂受傷,兩車部分損壞。事發(fā)后,錢玉桂被送至鹽城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傷情被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腦損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顳部薄層硬膜下血腫、左側顳部創(chuàng)傷性硬膜外血腫、左側顳骨骨折、頭皮挫傷、胸骨骨折、右側第1、左側第l、2、3肋骨骨折、兩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全身多處皮膚挫傷。同年2月12日,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五大隊作出第1401531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孫涯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錢玉桂無責任”。同年2月11日,錢玉桂出院。后雙方為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曾于2014年8月訴至本院,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人數(shù)及時限、營養(yǎng)時限等進行司法鑒定。該中心作出東南司法鑒定中心(2014)法臨鹽鑒字第59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錢玉桂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顱骨缺損6cm。以上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四肋骨折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建議被鑒定人錢玉桂的誤工期限共計以270日為宜;護理期限共計以120日為宜(護理人數(shù):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營養(yǎng)期限共計以90日為宜。
另查明:錢玉桂經常居住地為鹽城市亭湖區(qū)南洋鎮(zhèn)青墩村*組。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系被告孫涯清,該車由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承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限額為12.2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為3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是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還查明,原告錢玉桂認可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本院認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因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致本案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錢玉桂因交通事故受傷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得到相應的賠償。
(一)關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經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均無異議,故該認定書應作為處理案涉交通事故的證據(jù),具有證明力,即孫涯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錢玉桂無事故責任。
(二)關于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對原告提交的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問題。經審查,該鑒定意見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并且,被告對其異議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因此,被告提出的異議依法不能成立。
(三)關于墊付款數(shù)額的確定。因原告錢玉桂認可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故確定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的墊付款為醫(yī)療費10000元。
(四)關于受害人錢玉桂損失的審核確定。案涉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蜆藴蕬捶珊退痉ń忉尩挠嘘P規(guī)定計算確定。
1、醫(yī)療費用:(1)醫(yī)療費用。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并結合疾病診斷證明和病人費用清單等相關證據(jù)審核,認定醫(yī)療費用為59648元(精確到元,下同。鹽城市急救中心280元;鹽城市第三人民醫(yī)院59367.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記錄記載,原告住院時間為17天,參照本院所在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18元/日計算,確定伙食補助費為306元。(3)營養(yǎng)費。根據(jù)鑒定意見,原告的營養(yǎng)期限為90日,按照9元/日的標準計算,確定營養(yǎng)費為810元。
以上醫(yī)療費用合計60764元。
2、傷殘損失費用。(4)護理費。根據(jù)鑒定意見,原告的護理期限為120日,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按70元/日的標準計算,確定護理費為9590元。(5)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yī)治療支出交通費用的實際情況,確定交通費為400元。(6)誤工費。根據(jù)鑒定意見,原告的誤工期限為270日,原告?zhèn)}清玉經常居住地為鹽城市亭湖區(qū)南洋鎮(zhèn)青墩村七組,且事故發(fā)生時已滿60周歲,參照庭審辯論終結時本院所在地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9607元計算,確定誤工費為7107元;(7)殘疾賠償金。原告構成三處道路交通事故十級級傷殘(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日?;顒幽芰p度受限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顱骨缺損6cm。以上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四肋骨折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原告1943年10月27日出生(已滿71周歲),系鹽城市亭湖區(qū)南洋鎮(zhèn)青墩村居民,依法應按照庭審辯論終結時本院所在地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并結合傷殘等級系數(shù)計算(20-11)年×0.12×13598元/年,確定殘疾賠償金為14686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事故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過錯情況,考慮到該起事故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被告應當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以撫慰原告,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
傷殘損失費用合計36783元。
3、財產損失。(9)財產損失費。根據(jù)原告財物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財物損失費為700元。
上述(1)至(9)項合計98247元。另,鑒定費2344.5元。
(五)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與責任劃分。1、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應承擔的交強險賠償責任。鑒于肇事車輛由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承保了交強險,且案涉交通事故損害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即:醫(yī)療費用10000元,傷殘費用36783元,財產損失700元,合計47483元。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的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應予扣減。2、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應承擔的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孫涯清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對該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負有全部責任。孫涯清應對交強險賠償額以外部分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鑒于肇事車輛由天平財險江蘇公司承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且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依法應按商業(yè)三者險約定代為被告孫涯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損失為50764元,即被告天平財險江蘇公司應承擔的商業(yè)三責險賠償金額為50764元。3、被告孫涯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因保險賠償款足以賠償原告的損失,故被告孫涯清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依法應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錢玉桂37483元(傷殘損失費36783元、醫(y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70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萬元);應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錢玉桂50764元,合計88247元。
二、被告孫涯清在本案中不需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所涉款項,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自行履行完畢。
保險賠償款的支付辦法及注意事項:
1、本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可根據(jù)該生效判決確定的各項給付和本案訴訟費的負擔情況,將賠償款直接匯至當事人,應給付錢玉桂88247元(收款人:錢玉桂,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鹽城青墩分理處,帳號:62×××77);
2、保險公司應按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保險賠償款支付辦法辦理,并負責相關信息真實性的審查及給付數(shù)額準確性的復核;
3、當事人相關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0元,由原告錢玉桂負擔128元、被告孫涯清負擔882元;鑒定費2344.5元,由被告孫涯清負擔(原告均已預交,被告孫涯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自行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全稱:鹽城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開戶銀行:鹽城市農業(yè)銀行中匯支行,帳號:40×××21)。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劍
審判員陸小暐
代理審判員孫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