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網絡公司訴上海某信息公司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互聯網環(huán)境下數據競爭優(yōu)勢的保護及不正當抓取行為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9-2-488-007
關鍵詞
民事/不正當競爭/藥品說明書/數據庫/數據抓取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某網絡公司訴稱,原告是“丁香園”旗下產品“用藥助手”APP的運營者。該APP收錄了數萬種藥品說明書,可通過商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稱、形狀等迅速找到藥品說明書內容。原告為上述藥品說明書數據的搜集、編輯、錄入、核對、分類等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自2011年起對其不斷進行數據更新、維護和完善。被告運營的“醫(yī)學界醫(yī)生站”APP提供與原告藥品說明書數據庫類似的功能模塊,其中的數據庫內容與原告的相比,兩者不僅在藥品分類ID、目錄上完全一致,甚至連原告錄入時特意設置的錯別字、漏字、自行掃描錄入的圖片等亦完全相同,可見被告直接抄襲、抓取了原告苦心經營的數據庫,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在其運營的“醫(yī)學界醫(yī)生站”APP首頁連續(xù)10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幣種下同)和合理開支15萬元。
被告上海某信息公司辯稱:被告通過藥監(jiān)局網站、搜索引擎、藥品官網等渠道自行搜集、整理取得說明書,數據庫內容并非來源于原告,兩者存在序號、換行方面的差異。被告軟件中存在錯別字是由于錄入時打錯或者OCR技術的識別錯誤所導致的。綜上,被告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10年1月8日,系“觀瀾用藥助手”系列軟件的著作權人?!坝盟幹帧避浖珍浻袛盗勘姸嗟乃幤氛f明書,并根據藥品的作用進行分類,用戶可通過藥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稱等對相關說明書進行搜索、查看。2011年起,原告通過人工錄入紙質說明書、通過藥品官網網站尋找說明書、向網友有償征集等方式建立、完善說明書數據庫,并通過人工對相關內容進行編輯。被告成立于2014年11月24日,系“醫(yī)學界醫(yī)生站”APP的經營者,該APP于2015年9月17日開始運營,在各平臺的累計下載量超百萬次。2020年6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證處,分別查看“醫(yī)學界醫(yī)生站”APP及“用藥助手”APP、網站,顯示:1.2020年6月17日,雙方的數據庫中存在4,500余條藥品ID號相同的情況,單一說明書均包含有“成份”“規(guī)則”“適應癥”“用法用量”“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等部分,文字內容基本相同。2.原告說明書中存在“13受體阻滯劑”“2s-33%”“心莊疾病”“12歲及212歲以上”等錯別字,被告軟件中的對應說明書亦存在相同錯別字。3.兩個軟件數據庫中的說明書目錄、分類、順序相同,同一藥品說明書中使用的圖片亦相同。4.2020年8月19日,雙方的數據庫中存在三萬多個藥品ID號相同的情況。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滬0110民初3349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立即停止以不正當的方式使用原告的藥品說明書數據庫;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費用6萬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訴。二審中,當事人均申請撤回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1)滬73民終912號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杭州某網絡公司、上海某信息公司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獲取原告藥品說明書數據庫并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首先,原告軟件中的藥品說明書數據庫能為原告帶來競爭優(yōu)勢,具有商業(yè)價值。原告作為“用藥助手”APP的著作權人,自2011年起即通過自行收集、向網友進行有獎征集等方式獲取藥品說明書,進而再進行錄入,并對相關數據進行整理、分類、核對,使得其軟件中包含有數萬份藥品說明書,進而在行業(yè)競爭中取得了一定的優(yōu)勢地位。可見原告對藥品說明書的取得與整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相關數據內容亦能夠為原告帶來經濟利益。
其次,被告軟件中的藥品說明書不僅在藥品分類、文字內容等方面與原告的對應說明書基本相同,更存在相同的錯別字與藥品、藥方等圖片。且原、被告對同一藥品使用了相同的數字ID,該ID系原告隨機生成,在被告對此缺乏合理解釋及也未提供證據予以反證的情況下,法院認定被告非法獲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藥品說明書數據庫,其行為已然超出正當競爭的界限。
再次,被告大量獲取并無償使用原告數據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此享有的經濟利益,使得被告軟件擁有了與原告基本相同的說明書數據庫內容,用戶并不需要通過原告軟件去查看相關信息,掠奪了原告的用戶,導致原告所能獲得的流量減少,損害了原告因此而享有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可責性。
最后,被告的行為會打擊經營主體完善、創(chuàng)新服務或產品的主觀意愿,進而會破壞誠實經營的行業(yè)生態(tài),有損用戶的長期利益。
綜上,被告獲取原告藥品說明書數據庫并使用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法律責任。
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滬0110民初3349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立即停止以不正當的方式使用原告的藥品說明書數據庫;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費用6萬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訴。二審中,當事人均申請撤回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1)滬73民終912號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杭州某網絡公司、上海某信息公司撤回上訴。
裁判要旨
市場經營者在使用他人所獲取的信息時,應當遵循商業(yè)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權益基礎上進行合理使用。評價數據抓取行為的不正當性時,應當從行為本身出發(fā),從數據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數據的量及完整性、行為規(guī)模與程度等角度綜合評判,審查該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
一審: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1)滬0110民初3349號 民事判決(2021年10月29日)
二審: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2021)滬73民終912號 民事裁定(2022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