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診斷公司訴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技術方案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2-176-006
關鍵詞
民事/侵害技術秘密/載體/技術方案/技術信息
基本案情
上海某診斷公司系光激化學發(fā)光免疫檢測系統(tǒng)的研發(fā)企業(yè)。程某原為該公司的核心技術開發(fā)人員,負責微粒研發(fā)制備,離職后進入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工作。上海某診斷公司認為,程某將其掌握的“光激化學發(fā)光分析系統(tǒng)通用液”技術秘密擅自披露給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接使用該技術秘密制造體外診斷試劑盒產品并予銷售。上海某診斷公司以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前述行為構成對其技術秘密權益的侵害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19)滬73知民初429號民事判決: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技術秘密通常以圖紙、工藝規(guī)程、質量標準、操作指南、實驗數(shù)據(jù)的形式來體現(xiàn),權利人為證明其技術秘密的存在及其內容,通常會在體現(xiàn)上述技術秘密的載體文件基礎上,總結、概括、提煉其需要保護的技術信息,其技術秘密既可以是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構成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信息。權利人在從其技術資料等載體中總結、概括、提煉秘密信息時,應當允許將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結合現(xiàn)有技術及公知常識形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請求保護。權利人從其不為公眾所知的工藝規(guī)程、質量控制標準等技術文件中合理提煉出的技術方案,只要不為社會公眾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即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本案中,上海某診斷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為8個技術方案,每一技術方案包括若干技術信息,在后技術方案對在前技術方案的技術信息作出進一步限定或增加,從而形成層層遞進的技術方案。涉案技術秘密中的微粒CV值、粒徑等技術信息在上海某診斷公司的技術文件中均有對應記載。上海某診斷公司根據(jù)其技術文件,并結合本領域的現(xiàn)有技術、公知常識的合理總結與提煉,能夠證明上海某診斷公司實際擁有并掌握上述技術方案,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關于涉案技術秘密的相應信息沒有載體予以對應、不能證明上海某診斷公司為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的主張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當權利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是技術方案時,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術文件中記載的完整技術方案,也可以是在圖紙、工藝規(guī)程、質量標準、操作指南、實驗數(shù)據(jù)等多份不同技術文件中記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的基礎上加以合理總結、概括與提煉的技術方案。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第3項、第4款、第32條
一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滬73知民初429號民事判決(2020年9月22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民事判決(2022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