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訴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遞公司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快遞公司承運貨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的,不能援引“保價條款”限制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6-2-137-005
關鍵詞
民事/快遞服務合同/重大過失/保價條款/限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吳某某訴稱:2021年12月7日原告在閑魚平臺賣出手機一部,價值4,600元,通過被告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寄出,保價1,000元,在運輸過程之中,原告發(fā)現物流軌跡異常,經查詢系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綁單錯誤,后買家拒收退回,原告收到快遞,打開發(fā)現系空快遞,涉案快遞運輸詳細顯示,該快遞在運往買家的路途中,快遞重量明顯減輕。雙方協(xié)商過程之中,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只愿意支付保價款1,000元,故起訴要求兩被告按4,600元價值賠償。
兩被告辯稱:第一,快遞下單主體不是原告本人,原告無證據證明其系本案郵寄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原告主體不適格。第二,原告委托郵寄物品時,僅保價1,000元,保價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某某消費4,029.90元購買了蘋果iphone12pro128G石墨色手機一部,后委托案外人閆某某在閑魚平臺上售賣,最終在2021年12月6日以4,600元的價格與買家“你哥給”達成交易。成交后案外人閆某某通過被告深圳市某速遞公司運營的小程序下單向買家郵寄手機,下單時填寫了寄件方為“吳先生”、郵寄物品為“電子產品”,選擇了保價服務,申報手機價值1,000元,填寫的取件地址為原告地址。并支付運輸費10元及保價費3.6元。之后,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員工到原告處收取了郵寄物品,并向原告出具了31XXXXXXXXXXX91的快遞單號,因該單號運輸軌跡異常,買家拒收涉案快遞,原告因此退回買家貨款4,600元。涉案快遞沿途退回原告處,原告簽收快遞時開箱驗收,發(fā)現手機不翼而飛,僅剩下手機盒。涉案快遞正確的運輸單號31XXXXXXXXXXX23的入庫詳情顯示: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2時24分上門攬件,同日16點56分放置買家“你哥給”所在地址東莞市某菜鳥驛站,攬件時快遞重量為0.61KG,2021年12月8日9時1分40秒在中轉站時,快遞重量為0.38KG。經查詢,iphone12pro128G手機本體重量為187g。
運輸單上的保價條款規(guī)定:保價快件足額投保的情況下,按照實際損失賠付;快件未足額投保的情況下,按照損失比例賠付(賠付公式:理賠金額=保險金額/物品價值*實際損失)。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粵0303民初5063號民事判決:一、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4,600元;二、深圳市某速遞公司對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宣判后,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遞公司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5日作出(2022)粵03民終2431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遞公司不服,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粵民申17623號民事裁定:駁回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系郵寄服務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焦點主要在于:一、原告是否系本案適格主體;二、被告應按保價限制賠償還是按手機實際售價進行賠償。
關于原告是否系本案適格主體。雖然涉案快遞系案外人閆某某下單,但快遞單寫明寄件方為“吳先生”,結合涉案快遞退回原告的事實,足以認定本案原告系涉案郵寄服務合同的相對方,原告具有本案主體資格,可以提起訴訟。
關于賠償責任適用保價限額賠償責任還是按快遞物品價值進行賠償的問題。保價條款雖然是快遞企業(yè)限制責任的格式條款,但亦是郵寄服務合同雙方達成的合意,如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如果快遞企業(y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損失,則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的規(guī)定,排除保價條款中有關限制賠償約定的適用。本案中,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攬件后,先出現綁單錯誤問題,又在快遞攬件后到達收件人的運輸過程中出現快遞重量無故減輕問題,兩被告未能就運輸過程中快遞重量減輕做出合理解釋,足以推斷出其未盡合理的管理職責,導致涉案手機丟失,其行為存在重大過失,故應排除保價限制責任條款在本案的適用,原告主張的金額系原告與涉案手機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的金額,亦原告實際損失,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應按照原告的該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系被告某速遞公司的分公司,在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被告某速遞公司應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
快遞公司承運貨物過程之中出現綁單錯誤、貨物重量無故減輕等問題導致快遞貨物滅失,快遞公司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推定快遞公司在管理、承運快遞過程之中存在重大過失,則快遞公司不能援引保價條款限制賠償責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6條、第832條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2022)粵0303民初5063號民事判決(2022年5月11日)
二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終24314號民事判決(2022年12月25日)
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民申17623號民事裁定(2023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