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格集團有限公司申訴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至2007年期間,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三人系原案被不起訴人)經共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掌控海南賽格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管理權的職務之便,未按規(guī)定報海南省處置地方金融風險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未經資產評估,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批準同意,有組織地采取暗箱操作、虛假訴訟、惡意對賬、捏造付款假象、股權抵債權等非法手段,侵吞原由海南賽格子公司、控股公司100%持有的杭州高爾夫公司股權。經資產評估,被侵吞的杭州高爾夫公司股權共計價值15億余元人民幣。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間,呂小青(原案被不起訴人)作為海南賽格臨時經營班子召集人、資產管理和公章管理負責人,未履行監(jiān)管職責,導致李建民、李健文、李子民等人侵占海南賽格持有的杭州高爾夫巨額股權,收受李子民給予的好處費共計231萬元,用于個人消費。
二、訴訟經過
海南省公安廳以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07年12月26日對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立案偵查,2008年6月27日決定對呂小青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偵查,2008年9月23日交由??谑泄簿忠扑秃?谑腥嗣駲z察院審查起訴。??谑腥嗣駲z察院交由該市龍華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龍華區(qū)院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對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呂小青作出不起訴決定。??谑泄簿植环群笙螨埲A區(qū)人民檢察院、??谑腥嗣駲z察院提請復議、復核,兩級檢察院均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監(jiān)督情況
深圳賽格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高檢院交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2017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經檢委會審議認為,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構成職務侵占罪、呂小青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責令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撤銷龍華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呂小青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由??谑袡z察人民院對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呂小青提起公訴。
四、典型意義
此案是管理人員侵吞公司企業(yè)產權的典型案例,受到中紀委、中政委、國資委等部門持續(xù)關注。海南省檢察機關積極工作,組織各部門精干力量認真復查,調取復核大量證據,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敢于依法糾錯,充分貫徹和踐行了黨中央關于依法保護企業(yè)產權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