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貿公司、某貿易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任某平、孫某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以兩組以上不同數值范圍技術特征共同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45
關鍵詞
行政/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數值范圍特征/說明書支持
基本案情
任某平、孫某系專利號為01141615.7、名稱為“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保護電路以及電子裝置”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2018年6月6日,某商貿公司、某貿易公司針對本專利權分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第399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3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3無效,在其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12、14的基礎上維持本專利部分有效。某商貿公司、某貿易公司不服,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京73行初9594號、(2019)京73行初9592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995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于本判決生效后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任某平、孫某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終406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07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9594號、(2019)京73行初9592號行政判決;二、駁回某商貿公司、某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以兩組以上不同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所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可以確定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之間存在相互對應關系,能夠通過有限次實驗得到符合發(fā)明目的的具體實施方式,而且無須通過過度勞動,即可排除不能實現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的,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本案中,權利要求1包含了“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及“正負極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在1:1.0-1:2.5”兩組不同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雖然權利要求1未就該兩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予以明確說明,但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本專利說明書中“發(fā)明內容”部分關于實現本專利發(fā)明目的的手段系“通過提高充電限制電壓,并適當調整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的記載,以及本專利說明書給出的實施例和實施例給出的“當充電限制電壓提高到4.45V以上后,隨著該電壓和正負極配比值的提高,可繼續(xù)提高電池容量、工作電壓和重量比能量”啟示等內容,可以明確得出權利要求1所包含的兩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之間具有以下對應關系:充電限制電壓提高到4.2V以上但不超過5.8V,正負極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限制在1:1.0-1:2.5,且當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45V時正負極配比要隨著充電限制電壓的升高而升高。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本發(fā)明申請時“電池循環(huán)300次容量保持在60%即可滿足相關行業(yè)對電池循環(huán)性能的要求”的公知常識,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及實施例給出的上述指引和啟示,判斷出符合本發(fā)明目的的具體實施方式,并在采取常規(guī)的實驗手段及有限次的試驗情況下便可排除不能實現本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即無需通過過度勞動便可清楚認識到權利要求1包含的兩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在上述對應關系之外的其他數值范圍并非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內容。因此,權利要求1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同理,權利要求5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其它從屬權利要求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5,在權利要求1、5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基礎上,其它從屬權利要求也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綜上,原審法院關于權利要求1-12、14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認定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
以兩組以上不同類型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共同限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如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可以確定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之間存在相互對應關系,能夠通過有限次實驗得到符合發(fā)明目的的具體實施方式,且無須通過過度勞動即可排除不能實現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的,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9594號、(2019)京73行初9592號行政判決(2020年5月29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終406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407號行政判決(2020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