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于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關于犯罪未遂的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
高銘暄《刑法學》第九版P139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按其停止下來是否已經完成為標準,可以區(qū)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即犯罪既遂形態(tài)。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這一類型中,又可以根據(jù)犯罪停止下來的原因或其距離犯罪完成的遠近等情況的不同,進一步再區(qū)分為犯罪的預備形態(tài)、未遂形態(tài)和中止形態(tài)。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330頁:本書將犯罪預備階段、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稱為犯罪的特殊形態(tài)。這些特殊形態(tài)與既遂形態(tài),合稱為故意犯罪形態(tài)。
第331頁刑法理論通常將故意犯罪形態(tài)分為完成形態(tài)與未完成形態(tài),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態(tài),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是未完成形態(tài)。
犯罪形態(tài)與犯罪階段的關系。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態(tài),也存在階段。故意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由星湖連接的預備階段與實行階段組成。在預備階段只能出現(xiàn)犯罪預備與中止形態(tài),在實行階段只能出現(xiàn)犯罪未遂、中止與既遂形態(tài)。
特殊形態(tài)與犯罪構成的關系。犯罪構成所要回答的,行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它標明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關系。犯罪的特殊形態(tài),當然以行為符合犯罪構成為前提。顯然,如果使用以既遂為模式的犯罪構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最為特殊形態(tài)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構成。于是,不得不認為犯罪的特殊形態(tài)符合“修正的犯罪構成”。如果使用成立犯罪的最低標準意義上的犯罪構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態(tài)(未完成形態(tài)),都完全符合犯罪構成。
第342-344頁:什么是著手?本書采取結果說,也可以表述為危險結果說。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故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當然也不可能成立未遂犯。因此,犯罪未遂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的行為;故侵害法益的危險達到達到緊迫程度(發(fā)生危險結果)時,就是著手。所以,未遂犯都是具體的危險犯。至于何種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則應根據(jù)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例如:為了詐騙公私財物而偽造文書的,偽造文書的行為本身不可能使財產處于緊迫的危險之中,因而是預備行為,開始使用所偽造的文書實施欺詐行為時,才是詐騙罪的著手。
一連串行為的著手。行為人為了實現(xiàn)構成要件的結果,計劃了一連串的行為時,應當如何認定著手?例如,甲為了殺害乙,計劃首先將乙關在房間里,然后利用煤氣使乙昏迷,最后勒乙的脖子。對此,應當在什么時間點認定為殺人的著手?首先要判斷行為從什么時候起具有導致結果發(fā)生的緊迫危險,其次要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該行為會發(fā)生結果。換言之,只要行為具有導致結果發(fā)生的緊迫危險,而且行為人具有通過(利用)該行為實現(xiàn)結果的意思,就應認定為著手,而不能完全按照行為人的計劃認定為著手。據(jù)此,上述甲將乙關在房間時還不是殺人的著手,但利用煤氣使乙昏迷時,則是殺人的著手。
周光權《刑法總論》第三版P274頁: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成立的首要條件。是否“著手”是區(qū)分預備、未遂的分水嶺。如何判斷“著手”,有時非常困難。
刑法主觀主義堅持主觀說,認為實行的著手不能置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于不顧,應當以行為者的內心意思為著手與預備區(qū)別的標準,表現(xiàn)犯罪意思的行為開始實施即為著手。主觀說的判斷標準并不明確,并且存在提前認定著手,從而擴大犯罪未遂范圍的危險。
客觀說又有兩種具體主張:
(1)形式客觀說認為,開始實施符合分則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就是著手。形式客觀說是我國刑法學的通說,但此觀點不解決實際問題,因為這種形式的客觀說沒有從實質上回答什么叫實行行為,也沒有回答什么是著手和如何認定著手。
(2)實質客觀說認為,開始實施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有直接或者緊迫危險的行為的,才可視為犯罪的著手。
我基于行為無價值二元論的立場,承認混合說。只有根據(jù)行為人的犯罪計劃或想象,行為對法益有直接危險時才是著手。
[第611號]對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棄重復侵害行為,能否認定犯罪中止:如果停止犯罪完全是出于被告人的本意,放棄本來可以繼續(xù)實施的犯罪行為,自然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不是完全自動地放棄重復侵害行為,而是既有自動性,也有被迫性,就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分析判斷究竟是自動性為主,還是被迫性為主,如果有足夠依據(jù)判定行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為主,則可以認定犯罪停止形態(tài)為未遂。
二、關于貪污罪
(一)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一樣,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qū)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對于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虛假平帳等貪污行為,但公共財物尚未實際轉移,或者尚未被行為人控制就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貪污未遂:行為人控制公共財物后,是否將財物據(jù)為已有,不影響貪污既遂的認定。
(2019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兩個量刑規(guī)范《實施細則》的通知
(七)詐騙罪
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jù)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jù)該量刑情節(jié)提高量刑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