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寒冰:經(jīng)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單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套路貸”犯罪中,雖然詐騙罪作為“套路貸”的核心罪名,也是犯罪嫌疑人實施“套路貸”的核心目的,但敲詐勒索罪作為實現(xiàn)“套路貸”的方式和手段,與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作為附屬罪名存在,甚至在某些情況對“套路貸”犯罪單獨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筆者根據(jù)結合相關案例,對相關敲詐勒索罪無罪案例裁判要旨進行了匯總,以期對刑事辯護工作有所借鑒。
一、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案件名稱:沈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5)粵高法審監(jiān)刑再字第13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其與報案人之間存在合法債權債務關系,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2.案件名稱:郭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6)豫10刑終256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與報案人基于物權發(fā)生糾紛,在案證據(jù)不能排除物權系被告人所有的可能性。雙方簽訂補償協(xié)議是對之前協(xié)議的變更和補充,對該補償款協(xié)議的效力作為整體予以認定。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行為人一直控告報案人,而不是在案發(fā)時控告報案人使其產(chǎn)生懼怕心理,在行為人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時,公安人員已明確報案人行為不夠刑事追訴標準,故報案人不應有懼怕心理。不宜認定行為人的控告、舉報行為系敲詐勒索犯罪的威脅、要挾行為。
3.案件名稱:尚某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17)陜04刑終157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要求報案單位回收的物品是有價值,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民事行為,故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具有敲詐勒索的故意,客觀具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4.案件名稱:李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7)贛11刑終94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上訪是為了落實其責任田或補償其因責任田被調(diào)整所致的損失,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行為人上訪的目的是為了讓報案人停職,并以此要挾給付財物,因此,不能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5.案件名稱:吳某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6)冀03刑終102號
裁判要旨:只有行為人明知財產(chǎn)不屬于自己而故意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將該財物占為己有的,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索賠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權利提出的,不能因此認定行為人對索賠的財物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因此認定行為人犯敲詐勒索罪的證據(jù)不足。
6.案件名稱:劉某、苗某等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15)忻中刑終字第119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以占了自己的耕地而未進行補償為由,使報案單位無法正常施工。報案單位為不造成更大損失,經(jīng)協(xié)商后付給行為人財物。故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jù)不足。從客觀方面講,行為人在阻攔施工時,是否實施了威脅或要挾等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的行為,缺乏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7.案件名稱:楊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5)茂中法刑二終字第96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阻撓報案人建房,系某鎮(zhèn)政府在長期拖欠著該村征地款,這是引發(fā)本案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沒有證據(jù)證實行為人企圖通過阻撓報案人建房,逼迫其交付財物的事實,由于行為人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索取財物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逼迫林某交付財物的行為,因而行為人依法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8. 案件名稱:陳某某等人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10)永中刑二終字第114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收取的款項無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行為人未將收取款項未私分,而是存于村集體賬戶,沒有非法占有之主觀故意,與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9. 案件名稱:姜某某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09)濮中刑二終字第25號
裁判要旨:因在部分有爭議的土地上開發(fā)房產(chǎn),引起報案人和村民發(fā)生爭端;且行為人未將協(xié)調(diào)款據(jù)為已有,而是將此款交由該村村民協(xié)商處分,行為人主觀方面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顯。村民去工地阻撓施工系自發(fā)行為,無人組織,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行為人實施了組織村民阻礙施工的行為。行為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10. 案件名稱:曾某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16)湘0406刑再1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作案的時間不能確認,作案用手機的取得以及是否系其本人或同伙共同作案不能確認,行為人是否還有作案的動機和必要存疑;行為人的銀行賬戶雖有報案人先后匯入的款項,但行為人就該款曾向相關銀行和公安機關查詢和報案,且也一直未提取或使用過該款,故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不能確定。
11. 案件名稱:李某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16)豫1503刑初14號
裁判要旨:雙方簽訂的中介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居間合同,都是一種民事行為,李某基于這一民事行為索要信息費是在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力,雖然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上違法,但也構不上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二、認定行為人實施敲詐勒索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1.案件名稱:崔某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5)葫刑終字第00129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勒索錢財?shù)囊馑急硎緝H有一人證言,無其他證據(jù)證實行為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是否收到相關錢款僅有一人證言證實。行為人關于補償問題到某區(qū)紀委上訪次數(shù)明顯減少,其原因是因為收取款項還是因為紀檢部門已經(jīng)對占地行為進行了處理事實不清,根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不能認定是因為行為人收到敲詐勒索贓款而減少了上訪次數(shù)。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敲詐勒索罪。
2.案件名稱:李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4)綏中法刑二終字第60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請求與被害人合作被拒絕后,并無利用上訪相威脅的語言和行為?,F(xiàn)有證據(jù)不能充分證實行為人以“不與其合作將繼續(xù)上訪”的事實,行為人不符合敲詐勒索犯罪的構成要件。
3. 案件名稱:謝某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09)駐刑一終字86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收取報案人財物的事實清楚,但只有受害人報案人一人的陳述,并無其他相關證據(jù)相印證。因此,不能排除行為人辯解理由的合理性。根據(jù)本案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必然得出行為人收取財物系敲詐勒索所得。
4. 案件名稱:江某甲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15)鉛刑初字第51號
裁判要旨: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以制造社會影響,采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xù)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而索要錢財,認定行為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證據(jù)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5. 案件名稱:黃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5)肇懷法刑重字第1號
裁判要旨: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財物不屬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將該財物占為己有。行為人使用威脅等強迫手段,一開始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土地糾紛,隨著過激行為升級而向政府提出賠償經(jīng)濟損失要求,因此,行為人企圖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主觀故意方面的事實和證據(jù)不充分。敲詐勒索罪的客體是一種復雜客體,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財產(chǎn)權利的同時還會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絕勒索者的要求只會損害財產(chǎn)權利而不會危及人身權利,則不足以構成敲詐勒索罪。因此,被告人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體要件。
6. 案件名稱:陳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7)冀04刑終82號
裁判要旨:在案證據(jù)證明行為人發(fā)布在網(wǎng)上的帖子主要針對對象是第三人,且反映的問題較多,并非針對報案人,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發(fā)帖目的是為了日后借此要錢;沒有證據(jù)證明網(wǎng)上關于報案人手續(xù)不全的報道是行為人所為,沒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以往多次上訪所反映內(nèi)容與報案人有關。全案證據(jù)尚不能形成閉合的證據(jù)鏈條,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懷疑,認定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在敲詐手段、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付款的被動性等方面均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三、行為人的行為不足以迫使對方因恐懼而交出財物
1.案件名稱:羅某某、陸某某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13)瀘刑再終字第1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無合法訴求的情況下,到北京上訪并通過電話向某縣政府提出索要財物的要求,有明確的金額,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陀^上采取的行為是以“如果不答應就繼續(xù)在北京上訪”相要挾。但行為人以上訪進行“威脅或者要挾”,尚不足以迫使某縣政府因恐懼而被迫交出財物,認定行為人犯敲詐勒索罪證據(jù)不充分。
2.案件名稱:游某某敲詐勒索罪案
案號:(2012)瀘刑再終字第1號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無合法訴求的情況下,向某鎮(zhèn)政府提出索要財物的要求,有明確的金額,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采取的行為是以“如果不答應就到北京上訪”相要挾。行為人以上訪進行“威脅或者要挾”,尚不足以迫使鎮(zhèn)政府因恐懼而被迫交出財物,行為人犯敲詐勒索罪證據(jù)不充分。
3. 案件名稱:陳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15)遵刑初字第23號
裁判要旨: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恫嚇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威脅或要挾、恫嚇方法,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以惡言相通告,給予精神上的強制,使被害人足以產(chǎn)生恐懼感和壓迫感,但是并沒有達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決定是否交付財物上尚有考慮的余地。通常表現(xiàn)為以在一定時間或者條件下,對被害人及其親友的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毀壞被害人人格、名譽相威脅;以毀壞財物相威脅;以揭發(fā)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相威脅、要挾;以其他方法進行威脅,如利用栽贓陷害相威脅、相要挾等。行為人作為信訪人進京非正常訪違反了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給報案單位工作人員完成接訪任務產(chǎn)生工作上的壓力,但行為人以不給報銷路費等費用不回的行為不能對報案單位產(chǎn)生恐懼和壓迫感,也不應對其工作人員產(chǎn)生恐懼和壓迫感,從而被迫交出財物。在案證據(jù)不能證實行為人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事實成立,而報案單位工作人員為完成接訪任務而產(chǎn)生的工作壓力不屬于因被威脅或要挾、恫嚇產(chǎn)生的壓迫感和恐懼感。故行為人在信訪過程中索要錢款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在解決民事糾紛過程中的偏激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尚不足以達到用刑法制裁的程度,不認為是犯罪
1. 案件名稱:戴某敲詐勒索案
案號:(2002)深龍法刑初字第432號
裁判要旨:被行為人因被開除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寫信向用人單位主張自己的權利是允許的。用人單位在辭退職工方面確有違反勞動法侵害被告人權益的事實存在,用人單位為此也與行為人多次協(xié)商解決事宜。在解決爭議過程中,雖然行為人主張權利時要求過高,手段過激,使用了以舉報公司違法行為相威脅的方法,但畢竟有據(jù)于自己被侵權,其目的也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及自認為被示眾受侮辱的精神賠償,屬于在解決民事糾紛過程中的偏激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尚不足以達到用刑法制裁的程度,不認為是犯罪。
敲詐勒索罪,不僅是套路貸犯罪案件中常涉罪名,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罪名,如何有效區(qū)分敲詐勒索罪也是刑事辯護律師的一項重要工作。目前筆者在辦的一宗套路貸案件中,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檢察院一直認定當事人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后刑事辯護律師通過向檢察院提交一系列法律意見,最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去掉了敲詐勒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