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2刑初822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0)8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季某在無口罩貨源的情況下,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眾急于購買口罩的心理,通過某超市購物群發(fā)布可以代購口罩的信息,先后騙取徐某某、譚某、李某某等24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6131.88元,并將上述錢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被告人季某于2020年3月31日在本市通州區(qū)某小區(qū)xx號樓xx號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抓獲;2020年4月3日至4月16日間,被告人季某退賠全部被害人損失并獲諒解。同時認為被告人季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已退還全部贓款并獲諒解等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沒有口罩的供貨能力,仍捏造擁有口罩貨源、銷售口罩的事實,利用微信群發(fā)布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資且供求關系緊張的情況下,仍假借銷售口罩之名,捏造事實騙取財物,其行為侵害公民財產權利,妨害疫情防控,應依法嚴懲。被告人季某無犯罪記錄,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賠全部被害人損失并獲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先行羈押的2日已折抵;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李中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