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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7刑初118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7-19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7刑初118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一部刑訴[2020]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紅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及其辯護人楊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扣除審限;在審理過程中,辯護人建議延期審理1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某于2014年4月至10月間,謊稱同學郭某做服裝生意、同村三叔王某1、朋友王某2用錢,并向賈某提供房屋抵押擔保為由,多次騙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幣共計85萬余元,除部分用于償還王某3錢款外,其他自稱借給玩彩票認識的外地人及用于個人揮霍。被告人賈某于2015年9月8日前償還王某3錢款共計人民幣19萬余元。公訴機關(guān)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賈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賈某在庭審時辯稱,王某3所給付其的錢款均用于了對關(guān)某1及田某、董海義等外地人放貸,因原欠條丟失其才偽造了他人簽名的欠條,后因其償還不了王某3的錢款,其才用追回的部分錢款去賭博,目的是贏錢后償還給王某3,沒有騙取王某3錢財?shù)墓室狻?/p>

被告人賈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賈某與王某3之間的糾紛系民間借貸而產(chǎn)生的糾紛,應受民事法律調(diào)整,不應受刑事法律調(diào)整;2.在案的借條系王某3自行制作,不能作為賈某涉嫌詐騙罪的證據(jù);3.賈某并無非法占有目的,沒有詐騙的犯罪故意,王某3并未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賈某并不具備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4.公訴機關(guān)指控賈某詐騙王某385萬元缺乏事實依據(jù),借給關(guān)某1的13萬元及賈某轉(zhuǎn)賬給倪某的5萬元,應從指控的數(shù)額中扣除;5.公安機關(guān)及公訴機關(guān)辦案程序違法。綜上,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賈某構(gòu)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宣告被告人賈某無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10月間,被告人賈某謊稱郭某、王某1、王某2做服裝生意或用錢,并已提供房屋抵押擔保為由,多次騙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幣共計85.88萬元。2015年9月8日,王某3以賈某涉嫌詐騙犯罪而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賈某在此前已退還王某3人民幣共計24.166萬元,余款均被賈某用于償還貸款或賭博揮霍等用。

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賈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賈某退還王某3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害人王某3的陳述:2014年4月初,其外甥賈某說其房貸里有60萬閑著也是閑著,讓其把錢通過賈某放貸給郭某掙利息,當天賈某就把銀行卡號短信發(fā)給其了。其找到建材城賣地板的盧某用pos機從其農(nóng)行卡刷了215000元給賈某;賈某說他欠其的7萬也先不給了,這些錢一起給郭某,差1萬5正好30萬,當成第一個月利息,以后他再給我打30萬欠條。過了半個多月,賈某打電話說郭某還缺錢,讓其再借給他30萬塊錢,他再放貸給郭某使,其問他郭某還不上咋辦?賈某說放心,郭某把金海湖鎮(zhèn)向陽村的二層樓房抵押給賈某了。其聽賈某這樣說就放心了,當天其又找到盧某,用店里的pos機從其房貸卡中劃走12萬元轉(zhuǎn)給賈某;之后其又從王某4那里借了10萬元左右,當時其拿著王某4的存折在大賣場對面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把這10萬左右轉(zhuǎn)給了賈某。當天晚上賈某打電話跟其說,到北京把借給關(guān)某1的7萬元錢給要回來了,問其把這7萬和白天的那些錢放一起借給他使行不,說一起放貸給郭某使,其當時答應賈某了。這次其一共借給賈某28.5萬塊錢左右,當時賈某說以后給其打個30萬的欠條,多出來的錢就算利息。

2014年6月份的一天,賈某給其打電話借30萬塊錢,說是借給王某1使,并用民房抵給賈某了,本村的能過戶,其當時也就同意了。當天其又找到盧某,盧某用店里的pos機從其房貸卡中劃走19.1萬元錢轉(zhuǎn)給賈某,其又從王某4手里借了10萬左右,這筆錢具體怎么給的賈某記不清了,記著當時一共借給賈某28萬元錢,賈某說以后給其打個30萬的欠條。又過了半個月左右,賈某給其打電話說王某1錢不夠,想再借10萬,當天其又借給賈某9萬塊錢,賈某說以后打10萬元欠條。

2014年9月的一天,賈某打電話說王某2急用錢,要借10萬,還說王某2在興谷園有套樓房,實在不行賣王某2的樓房。當天其又找到盧某,讓盧某用店里的pos機從其的房貸卡劃走7.3萬元給賈某,又給賈某1.7萬元現(xiàn)金,一共借給賈某9萬元,賈某說以后打10萬元欠條。

2014年10月的一天,賈某到單位找其,又要借10萬,說是郭某使,賈某說把借給郭某的60萬借條給弄丟了,郭某說要是賈某不再借給郭某10萬,以前的60萬就不還了。當時其有6.5萬元,就都給了賈某,并且說這錢算是其借給賈某的,不算借給郭某的。

因為其與賈某是親戚關(guān)系,當時關(guān)系挺好,所以其借給賈某錢的時候就沒著急讓賈某給打欠條,后來其急用錢讓賈某還錢的時候,賈某老是拖著不還,其就讓賈某補了三張欠條,總計人民幣110萬元,每張欠條上寫的落款日期都是賈某從其這借款的日期左右那幾天。讓賈某打欠條、在欠條上寫的借款日期是借款時的日期,也是其提出來的,因為其也怕賈某賴帳。李陽是王某4的女兒,其跟王某4借錢來著沒跟李陽借,當時在借條上其寫的李陽的名字是為了讓賈某還錢,李陽應該不知道這事。

2014年12月,其找到郭某,問郭某是否和賈某借錢了,郭某說從來沒借過錢,而且賈某給其的郭某打給賈某的欠條上抵押的房子也不是郭某的,當時其就明白是賈某自己編造的假欠條騙其的。同月,其又陸續(xù)找到王某1、王某2,當時他們倆都說和賈某借錢了,其說那錢是自己的,他倆說以后還其。

2015年4月,在賈某原來的租房處,其找到了賈某,當時王某1在賈某身邊,其就和王某1要錢,王某1說根本沒和賈某借過錢,其就問王某1為什么之前說和賈某借過錢,王某1說是賈某讓他那么說的,當時在旁邊的賈某和其說是他叫王某1這么說的;其當時在現(xiàn)場就給王某2打電話問是否和賈某借過錢,但王某2說壓根沒從賈某手里借過10萬元,其就問王某2為什么幫賈某說話,王某2說是賈某讓他那么說的,當時賈某說王某2沒從他手里借過錢,說這些借條都是賈某自己偽造的,后其又陸續(xù)給賈某打過多次電話,但賈某一直不給其錢,說錢都在澳門賭場輸了,而且他一直也不和其見面。

賈某還過其十筆錢,共計是19.166萬元:第一筆是2014年5月,賈某給了1.5萬元現(xiàn)金;第二筆是2014年6月,賈某給了1.5萬元現(xiàn)金;第三筆是2014年7月,賈某給了1.5萬元現(xiàn)金;第四筆是2014年7月,賈某給了3萬元現(xiàn)金,但當時賈某說需要再借1.5萬元倒賣炮竹用,結(jié)果就從3萬元里面拿走了1.5萬元,實際上就還給了1.5萬元;第五筆是2014年11月5日,賈某給了2萬元現(xiàn)金;第六筆是2014年12月10日,賈某給了1.5萬元現(xiàn)金,當時其已經(jīng)對賈某產(chǎn)生了懷疑,賈某為了抵消懷疑,把債務人郭某帶過來跟其見了一面,其為了讓郭某盡快將本金歸還,順手抽出了2000元作為紅包給了郭某,但其見到的郭某并非是真實的郭某,是賈某找來冒名頂替的;第七筆是2014年12月24日,賈某給了其2萬元現(xiàn)金;第八筆是2015年1月2日,賈某分了三筆給其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中轉(zhuǎn)賬2.9萬元;第九筆是2015年1月份,賈某給了8000元現(xiàn)金;第十筆是2015年2月14日,賈某給其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中轉(zhuǎn)賬2.466萬元。

2016年年初,賈某還給過其2萬元現(xiàn)金,其當時給賈某寫了一張2萬元的收條。

2016年12月16日,賈某被取保候?qū)徠跐M時,為了能夠順利解除取保,我們之間做了一個宅基地頂賬協(xié)議,就是賈某將金海湖鎮(zhèn)洙水村南環(huán)路10號的宅基地頂賬,雙方之間做了頂賬協(xié)議,但是并未將該房產(chǎn)相關(guān)手續(xù)交給其,還在金海湖鎮(zhèn)洙水村村委會的書記王小永、治保主任王樹德的見證下做的頂賬協(xié)議并簽字確認了。

2014年10月,其借給賈某的錢中有6.5萬元是從高銀橋、胡春梅那借的,高銀橋的5萬元是2014年10月27日在柜臺現(xiàn)存到賈某×××賬戶中的,剩余1.5萬元是從胡春梅那借的。

2014年7月,其借給賈某的錢里有5萬元是從高鳳華處借的,那次高鳳華給的是現(xiàn)金,具體日期記不清了,然后其把5萬元現(xiàn)金給賈某了。

其每次去盧某的店里刷卡,都是賈某跟著一起去,每次都是在盧某店里刷pos機,并且把賈某的賬號告訴盧某,之后盧某再給賈某的賬戶轉(zhuǎn)賬,每次盧某都會扣手續(xù)費。但是其中有一次,其記得是2014年5月19號,這次也是賈某跟著一起去的,其也是在盧某店里刷的農(nóng)行的貸款的卡,刷了12萬零300元,其中12萬是要給賈某的錢,剩下是給盧某的手續(xù)費;當時盧某正在店里捆現(xiàn)金,他問賈某說現(xiàn)金行嗎,賈某說行,盧某就直接給了賈某6萬元現(xiàn)金,剩下的6萬元錢是其與盧某、賈某一起去的大賣場那的農(nóng)業(yè)銀行,用“支付寶”或“支付通”給賈某轉(zhuǎn)的賬,肯定不是用銀行卡轉(zhuǎn)的,但是具體名字記不清了。

2.被告人賈某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2014年3月份左右,其載著王某3去北京接其二舅出院時跟王某3說過其放錢給郭某了,后來王某3讓其幫忙放錢給郭某,當時其跟王某3說清楚了,錢并沒有放給郭某,其實是放給一個倒服裝的外地人了,說放給郭某是騙其妻子的,王某3同意把錢放給外地人。后其問外地人,外地人說需要20萬元,其就跟王某3說了,王某3往其農(nóng)行卡里打了20萬元,在旺旺環(huán)島北側(cè)農(nóng)行取的錢,過了幾天,外地人說用15萬元就夠了,其就給了外地人15萬元。其打電話問王某3剩下的5萬元怎么用,王某3說有人用就放給別人,后來其就把5萬元放給田某了。第二天,“大個”跟其說要借2.5萬元錢,王某3說只有1.5萬元,問其有沒有,其說有1萬元,王某3說先墊上,利息單算,王某3給其卡里打了1.5萬元,其自己出1萬元,借給“大個”2.5萬元。這是王某3第一次給其共計打了21.5萬元錢。

2014年5月份左右,王某1問其王某3還放不放錢,說關(guān)某1想跟王某3借13萬元錢,使一輛廂式客車作抵押;后其聯(lián)系王某3,王某3同意放錢,往其農(nóng)行卡里打了12萬元錢,其自己又拿出1萬元,借給了關(guān)某113萬元。這是王某3第二次給其打錢。

過了一段時間,外地人說倒服裝還需用錢,王某3往其卡里打了一部分錢,還把她姐姐的存折、身份證和密碼給了其,其在旺旺環(huán)島北側(cè)農(nóng)業(yè)銀行柜臺取的錢,具體多少錢其記不清了,這兩筆錢都給了外地人。

2014年的六七月份,其玩彩票時認識了一個叫董海義的山東人需要用錢,其記得是20萬元,其和王某3說過后,王某3給其卡里打了大約19萬元,其自己又掏錢湊了個整數(shù)給了董海義20萬元。這是王某3第四次給其打錢。

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王某2讓其跟王某3借10萬元錢,好去澳門賭博,其跟王某3說了,王某3同意后給了其9萬元錢,扣了1萬元的利息,怎么給的記不清了。這是王某3第五次給其打錢。

2014年八九月份,其跟王某3說需要10萬元錢蓋房,后來王某3給其卡里打了幾萬元錢,還給了其一次現(xiàn)金,具體多少記不清了。

因為董海義跑了沒找到,王某3說這20萬元錢讓其出,因為沒啥掙錢的途徑,聽別人說去澳門賭博贏的錢快,就把王某3放貸收回來的本金去澳門賭博了,大約有50萬元左右。

2014年九十月份,除了關(guān)某1的欠條在其處,其他人的欠條都丟了,其就跟王某3說了,王某3自己打了幾張欠條,非要讓其簽名,并且讓其以誰借錢的名義就簽誰的名字,最后其把董海義、郭某、王某2、王某1的名字都簽上了。借條里抵押民宅都是王某3自己瞎打的,內(nèi)容其沒看。后來,其與王某3達成還款協(xié)議。

被告人賈某另供述:2014年六七月份,其以王某1的名義從王某3處借貸20萬元,其中的5萬元放貸給田某了,其余的錢一直在其處放著,后來去澳門賭博把剩下的錢都輸了。2014年年底,其從澳門賭博回來,王某1去機場接其時,在車上其跟王某1說讓王某1替其向王某3扛一下,承認確實借過貸款。王某2確實讓其跟王某3借了10萬元錢,借錢的目的是賭博,后來王某2在澳門賭博時贏錢了,把錢當場還其了,但被其賭博輸沒了。

3.證人田某的證言:2014年八九月份,其因騎電動車碰了一個小孩需籌措賠償款,便跟賈某借了3萬元的現(xiàn)金,后來其又先后從賈某處借了1.5萬元,并給賈某打了5萬元的欠條。11月份左右,賈某打電話說其舅媽家孩子摔了,催其還錢,其湊夠了5萬元現(xiàn)金還給賈某。

4.證人關(guān)某1的證言:大約是在2015年,具體日期記不清了,其去澳門賭博輸錢了,就找賈某借錢,賈某說“一個月12個點或者13個點,得把首月利息扣掉”。當時賈某是在平谷縣城給的其現(xiàn)金,扣了首月利息大約7000塊錢左右,到其手大約是5萬多塊錢,其給賈某打的借條,借條大概內(nèi)容是:從賈某處借款6萬元。之后其又從賈某手里借了6萬塊錢,利息還是和之前一樣,賈某是轉(zhuǎn)賬還是現(xiàn)金給的記不清了,也是扣了首月利息,到手5萬多塊錢,也打了借條。其最開始不認識賈某的舅媽王某3,大約借完錢一年后,王某3稱是賈某的舅媽來找其要過錢,當時其才知道賈某給其的錢是從王某3那里拿的,王某3還跟其說她得了疾病需要錢,其就打給王某3一共12萬的欠條,但是因為其一直沒有錢,也沒有給王某3還過錢,

另,證人關(guān)某1的證言:其對落款日期是“2014.3.2”、借款6萬元的欠條上的時間認可;關(guān)于沒有落款日期,但寫著“2014.4.10前還清”借款7萬元的欠條,其印象中跟賈某借錢約定的是3個月還清,但具體是什么時間借的確實記不清了,按道理來說肯定是還錢的時間比借錢的時間晚,所以賈某是在2014年4月10日之前借給其的這筆錢。

在案的借條等證明了關(guān)某1于2014年3月2日從賈某處借款人民幣6萬元,并自愿以名下的廂式貨車×××進行抵押;關(guān)某1向賈某借款人民幣7萬元,約定于2014年4月10日前還清。

5.證人郭某的證言:其沒向賈某借過錢,2014年10月27日郭某、賈某之間的借條不是其打的,簽名也不是其寫的字。曾有一個女的自稱是賈某舅媽電話聯(lián)系到其,說她生病住院了,讓其趕緊還錢;當時其問是怎么回事,她說賈某以其倒服裝急用錢的名義從她那前前后后借走了六七十萬元,其說從來沒從賈某那借過錢,更沒倒過服裝,根本沒這回事,其把這件事和賈某舅媽說清楚了。

6.證人王某1的證言:2014年九十月份的時候,其接到王某3的電話,問這個月的利息怎么還不給她,其反應過來了肯定是賈某以其名義從王某3處借錢了。其問賈某是怎么回事,賈某說讓其替他扛一下,承認借錢這事,半個月后他自己給王某3利息。這之后幾乎每個月王某3都給其打電話要利息,其要不是不接就是說一會給她回電話。其沒跟賈某借過大額的錢,更沒欠王某3錢,就一直回避給她利息這事。大概在今年春節(jié)之前的一天,其從機場接從澳門回來的賈某,在車上其問賈某王某3跟其要利息的事是怎么回事,賈某說他從王某3手里陸續(xù)借了三四十萬,在澳門輸了一大部分,又給王某3利息,身上沒錢了,王某3又緊著讓還錢,賈某沒辦法了,讓其幫著騙王某3替他扛一下。后來其到了賈某租房的地方,王某3拿出來一張借條,上面寫的是其從賈某借款40萬,還不上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賈某,底下還有其跟賈某的簽名;當時其就跟王某3說沒借過這筆錢,上面的簽名也不是其簽的,讓她該報警報警。過了十多天,賈某當著其家人的面,承認沒借給其錢,借條都是賈某自己寫的,跟其沒關(guān)系,錢都讓賈某給賭博花了。

7.證人王某2的證言:其沒跟賈某借過高息,也沒以興谷園樓房抵押過,借款人為“王某2”的借條上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簽的,其也沒給賈某打過借條;只是其和賈某在澳門賭博的時候互相借過一點錢而已,有一次其輸沒了,賈某借給其十多萬塊元錢,后來其就把錢還給賈某了。

8.證人盧某的證言:2014年,王某3曾在店里用pos機找其刷過幾筆錢,讓其把錢轉(zhuǎn)給一個叫賈某的人,每筆10萬、20萬的樣子,加起來得有五六十萬左右,都是刷卡的第二天給賈某的賬號轉(zhuǎn)賬。其家pos機的號是6210666166013823714,戶名是其女兒盧香柳,王某3那張卡是房貸卡,取不了現(xiàn)金,只能到店里假裝買建材套現(xiàn)。

王某3用pos機刷卡,刷到過其和盧香柳的銀行卡里,其用自己的銀行卡、盧香柳的卡、其愛人尚士芹的卡,按照王某3的要求,把錢都轉(zhuǎn)到了一個叫賈某的人的銀行卡里。

其記得王某3曾刷過一筆12萬元的交易,當時因為手頭有現(xiàn)金,就直接將12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王某3;王某3刷卡到賬的錢就直接結(jié)算到POS機綁定的盧香柳賬戶中。

檢察機關(guān)與盧某的電話核實記錄:王某3每次去店里轉(zhuǎn)賬,幾乎都有一個年輕男子跟著,有一筆12萬元,其中6萬元通過支付通轉(zhuǎn)給賈某賬戶,6萬給的現(xiàn)金。

9.證人王某4的證言: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其接到王某3的電話,說她外甥賈某使錢,讓其給拿15萬元錢算王某3借的,其就把家里的一本存有12萬元錢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存折交給了王某3,還給了王某33萬元現(xiàn)金。2014年7月21日左右,王某3說賈某使錢,其把家里的一本存有10萬元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存折給了王某3。

10.證人倪某的證言:賈某以朋友倒服裝等理由從王某3處借錢,但賈某未償還借款。事后賈某承認交給王某3的借條上的借款人簽字是賈某偽造的,實際未將錢借給欠條上的借款人,錢都讓賈某去澳門賭輸了。

賈某于2014年7月往其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轉(zhuǎn)過5萬,其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兒,應該是王某3弄的。

11.證人關(guān)某2的證言:2014年的一天,賈某把3萬塊錢借給一個向陽屯姓郭的倒服裝的男子,給利息。2014年天熱的時候,賈某開車去北京接倪某出院談到這個事兒,王某3說如果有路子,幫她也放點錢,也賺點利息錢。2015年過年之前,王某3總是打電話問其賈某去哪兒了、干嘛去了,直到3月份,其才知道賈某陸續(xù)幫王某3放了幾次錢,后來王某3放錢的人跑了,找不到了,賈某為了按時給王某3利息,就去澳門賭博了,其給賈某拿過的3萬塊錢也賭博用了,賈某和王某3簽了一份協(xié)議“賈某欠王某350萬元”,雙方都簽字認可了。

12.證人王某5的證言:金海湖鎮(zhèn)洙水南街10號房是曹寶安所有,洙水村沒有前街,所以沒有金海湖鎮(zhèn)洙水前街20號門牌號,金海湖鎮(zhèn)洙水中街51號房是王秀鳳所有,賈某和洙水南街10號及洙水中街51號兩處房子沒有關(guān)系。

13.證人曹某的證言:其是平谷區(qū)金海湖鎮(zhèn)洙水村治保主任,賈某現(xiàn)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都是金海湖鎮(zhèn)洙水村南環(huán)路10號,在村里沒有其他住房;洙水南街10號是村民曹寶安的,和賈某沒有關(guān)系,曹俊輝是曹寶安閨女;村里沒有洙水前街20號這個地址。

14.被告人賈某北京農(nóng)商銀行賬戶×××顯示:2014年4月5日先后收到盧香柳轉(zhuǎn)賬21.5萬元,后多次小額現(xiàn)金支取,并有部分償還拉卡拉華夏銀行貸款。

被告人賈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顯示:2014年5月19日活期轉(zhuǎn)入人民幣12萬元,支付通轉(zhuǎn)入人民幣6萬元;2014年6月21日尚士芹轉(zhuǎn)存人民幣19.1萬元;2014年7月22日,活期轉(zhuǎn)入人民幣9萬元;2014年9月17日,盧某轉(zhuǎn)存人民幣7.28萬元;2014年10月27日,現(xiàn)存人民幣5萬元。另,2014年7月19日,由該賬戶轉(zhuǎn)入倪某人民幣5萬元。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銀行打?。╋@示:王某4賬號11-140100460210387分別于2014年5月9日、7月22日轉(zhuǎn)賬至被告人賈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內(nèi)人民幣12萬元、9萬元。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倪某賬戶×××顯示:2014年7月19日轉(zhuǎn)存人民幣5萬元。

15.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情況說明:高銀橋稱王某3在2014年10月份向其借5萬元,其于2014年10月27日以現(xiàn)金存款方式將5萬元錢存到賈某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中。

客戶回單證明:賈某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于2014年10月27日現(xiàn)金存款人民幣5萬元。

16.在案的借條顯示:

借款人郭某于2014年4月5日向出借人賈某借款人民幣34萬元,愿以向陽村路85號民房抵押給賈某。

借款人郭某于2014年4月20日向出借人賈某借款人民幣40萬元,愿以向陽村路86號民房抵押給賈某。

借款人:郭某、董海義,出借人:賈某2014.10.27

借款人王某1于2014年8月19日向出借人賈某借款人民幣40萬元,愿以王某1洙水中街51號民房抵押給賈某。

借款人:王某1,出借人:賈某2014.10.24

借款人王某2于2014年9月16日向出借人賈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愿以王某2興谷園樓房抵押給賈某。

借款人:王某2,出借人:賈某2014.10.24

賈某、郭某于2014年4月5日向出借人王某3借款人民幣30萬元,愿以賈某洙水前街20號民房抵押給王某3。

借款人:賈某,出借人:王某32014.4.4

賈某、郭某于2014年4月20日向出借人李陽借款人民幣30萬元,愿以賈某洙水南街10號民房抵押給李陽。

借款人:賈某,出借人:(李陽)王某32014.4.19

賈某、王某1于2014年8月18日向出借人王某3借款人民幣40萬元,愿以賈某洙水前街20號民房抵押給王某3。

借款人:賈某,出借人:王某32014.8.22

17.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由被害人王某3于2015年9月8日10時許報案,平谷區(qū)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

18.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等證明了被告人賈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的情況。

19.公安機關(guān)提取的賈某出入境記錄證明:賈某于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間多次出入澳門的情況。

20.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證明:洙水南街10號戶主為曹寶安;洙水村沒有洙水前街20號。

21.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人賈某的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本院確認有效。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某犯有詐騙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賈某詐騙的數(shù)額有誤,應以本院查明的數(shù)額為準。

關(guān)于關(guān)某1從被告人賈某處借款的事實,結(jié)合證人關(guān)某1的證言、在案的借條所顯示的借款時間、還款時間及賈某的農(nóng)商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等相關(guān)證據(jù),可以認定該部分款項并未包含在被告人賈某于2014年4月至10月收到的借款數(shù)額中,與本案無關(guān),故被告人賈某的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

本案中,被告人賈某在庭審時表示從被害人王某3處所借的款項均用于放貸給他人,但未要求相關(guān)人員提供抵押或擔保,且是在原欠條丟失的情況下才冒用他人名義簽署了虛假的欠條,但賈某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表明,賈某在收到王某3等人轉(zhuǎn)入的款項后,大部分即以小額現(xiàn)金的方式多次先后支出,亦有部分用于償還貸款,其辯解與事實不符且有悖常理。被告人賈某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還表明2014年10月27日高銀橋曾轉(zhuǎn)入人民幣5萬元,證人田某的證言證明在2014年八九月份曾向被告人賈某借款,但相應欠款在當年11月份即以現(xiàn)金的形式返還給賈某,結(jié)合被告人賈某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4月間多次出入澳門出入境記錄及賈某供述去澳門賭博的款項中有追回的款項情況,足以證明賈某未及時償還王某3而將相關(guān)款項用于賭博等的事實。故此,被告人賈某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王某3錢財?shù)氖聦?,有被害人王?的陳述、被告人賈某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證人郭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證言、借條、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被告人賈某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與法律相悖,本院均不予采納。雖被告人賈某與被害人王某3在案發(fā)后達成了償還款項的協(xié)議,但并不影響對賈某詐騙行為的認定。

另,本案系檢察機關(guān)在對案件的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賈某涉嫌詐騙,從而建議偵查機關(guān)移送審查起訴,程序并無不當,故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賈某詐騙所得人民幣共計六十一萬七千一百一十四元,除已退賠的人民幣二萬元外,余款繼續(xù)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王某3(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孫國立

人民陪審員  王玉環(huán)

人民陪審員  張福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許博威

書 記 員  姚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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