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6刑初1349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一部刑訴〔2020〕13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志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紀某及其辯護人黃村夫、車金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間,被告人紀某在北京市豐臺區(qū)宋家莊麥當勞餐廳等地點,謊稱能夠幫助被害人周某辦理他人取保候審一事,分兩次騙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幣共計25萬元。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紀某被民警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紀某退賠被害人周某人民幣2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被告人紀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紀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紀某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紀某供述,被害人周某陳述,辨認筆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照片,諒解書,收條,北京國盾信息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工作記錄、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經過及破案報告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紀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紀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經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故本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紀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手機二部,均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 靜
人民陪審員 徐 莉
人民陪審員 張寶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伯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