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越西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川3434刑初3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16
審理經過
四川省越西縣人民檢察院以越檢一部刑訴〔20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越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學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四川省越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自2018年年中開始,為牟取非法利益,在網絡上利用“巴蜀麻將”、“閑聊”軟件注冊虛擬身份,建立一名為“成都職業(yè)技術學院校友會”的賭博群,先后通過自己拉人進群及以發(fā)紅包鼓勵群內人員介紹他人進群的方式,使該群人員不斷壯大,群內參賭人員最多時達100余人。被告人楊某在“巴蜀麻將”平臺上注冊代理并購買房卡后利用麻將、湖南跑得快等游戲,組織群內人員賭博,在群公告上發(fā)布自己制定的賭博規(guī)則、獎勵機制,每輪游戲結束后,以抽房費方式抽頭漁利。2019年12月該賭博軟件被公安機關查封,被告人楊某在該群以“抽房費”的形式抽取48萬元余元,被告人楊某個人獲利10萬元余。被告人楊某于2020年4月8日到越西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動將所獲贓款3萬元上交于越西縣公安局。
公訴機關在審理過程中建議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組織多人參與賭博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與本院查明的被告人罪責刑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及罰金??勺枚◤妮p處罰。鑒于被告人楊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在公安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三萬元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負責上繳國庫;依法追繳被告人楊某剩余七萬元的違法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毛打前
審判員舒雄偉
人民陪審員麻比木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