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云0103刑初54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6-29
審理經過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盤檢刑訴(2018)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8年6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依法指派檢察員陳亭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委托辯護人戴學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劉某1在昆明市盤龍區(qū)北京路金域緹香小區(qū)1棟1101室被公安人員抓獲,從其百度網盤內查獲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34960條。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1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提取筆錄,遠程勘驗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電子證據及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辯護人作罪輕辯護,提出以下意見:1、被告人劉某1認罪、悔罪,系坦白;2、有立功表現;3、信息未用作違法的事宜;4、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5、愿意繳納罰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的被告人劉某1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與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已注意到。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劉某1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后果以及歸案后的表現,依照《中華公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公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秦冬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