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石獅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獅刑初字第138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4-11-26
審理經過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獅檢公刑訴(2014)17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1、王某2、鐘某3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水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1及其辯護人解曉非、被告人王某2及其辯護人花偉磊、花志煌、被告人鐘某3、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辯護人肖志云、潘華、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辯護人郭少忠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2、韓某1伙同“軍哥”(另案處理)各出資2.6萬元租賃石獅市民生路V7酒店三樓經營豪樂休閑會所,各占30%股份。被告人鐘某3擔任該會所的法定代表人,占10%股份,并負責簽訂租賃合同。2012年11月起,該會所組織張某等十余名女青年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王某2負責管理營業(yè)款,被告人韓某1負責現(xiàn)場管理;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被告人鐘某3負責收銀、記賬、結算等事項;2013年8月起,被告人何某某受雇負責收銀、記賬、結算等事項;2014年4月起,被告人冉某某協(xié)助被告人何某某負責收銀、記賬等事項。2014年6月18日,公安人員查獲該會所,當場抓獲被告人韓某1、何某某、冉某某,扣押避孕套97個、簿冊1本、消費單22張及非法所得人民幣3980元等。2014年7月10日,公安人員在泉州市鯉城區(qū)金龍街道金輝賓館311室抓獲被告人王某2;同年8月19日,公安人員在南平市建陽市漳墩鎮(zhèn)外屯村143號附近抓獲被告人鐘某3。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有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工作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被告人韓某1、王某2、鐘某3、何某某、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某1、王某2、鐘某3以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提請本院依法分別予以判處。
法庭上,被告人韓某1、王某2、鐘某3、何某某、冉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韓某1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韓某1組織賣淫的情節(jié)相對較輕,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一般,認罪態(tài)度好,又是初犯,建議對其予以大幅度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2雖有出資,但只收取營業(yè)款,并未參與現(xiàn)場的具體管理,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而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又是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在有期徒刑兩年內判處刑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小,主觀惡性也較小,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又是初犯,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幅度內量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2、韓某1伙同“軍哥”(另案處理)各出資2.6萬元承包經營石獅市民生路V7酒店三樓豪樂休閑會所,并各占30%股份;被告人鐘某3負責簽訂上述休閑會所承包協(xié)議書,并占10%股份;“軍哥”和被告人鐘某3分別于2013年2月和2013年8月退股,相應的股份均由被告人韓某1、王某2平分。2012年11月起,該會所組織多名女青年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王某2負責管理營業(yè)款,被告人韓某1負責現(xiàn)場管理;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被告人鐘某3負責收銀、記賬、結算等事項;2013年8月起,被告人何某某受雇負責收銀、記賬、結算等事項;2014年4月起,被告人冉某某協(xié)助被告人何某某負責收銀、記賬等事項。2014年6月18日,公安人員查獲該會所,當場查獲4對賣淫嫖娼人員,還抓獲被告人韓某1、何某某、冉某某及張某等8名賣淫女,扣押避孕套97個、簿冊1本、消費單22張及非法所得人民幣3980元等。2014年7月10日,公安人員在泉州市鯉城區(qū)金龍街道金輝賓館311室抓獲被告人王某2;同年8月19日,公安人員在南平市建陽市漳墩鎮(zhèn)外屯村143號附近抓獲被告人鐘某3。
另查明,被告人韓某1、王某2分別從中獲取分紅款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鐘小軍共領到“工資”人民幣13200元及分紅款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共領到“工資”人民幣9000元,被告人冉某某共領到“工資”人民幣28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張某證言,證實其自愿在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上班半個多月,總共賣淫十幾次,收入五千多遠。服務項目是桑拿,即先幫客人按摩,用胸部幫客人波推、口交,用沐浴鹽洗完澡后和客人發(fā)生性交,后帶客人到吧臺買單。每次收費300元,其抽成180元,當天下班前一次性結算,每月交納500元管理費,收銀員直接從抽成中扣除,滿500元后才能拿抽成。流程是客人到休閑中心后,領班“韓哥”招呼客人,帶客人到房間,經理小劉或領班“韓哥”到技師房通知小妹去房間試鐘,讓客人挑選,挑中后小妹留在房間為客人服務,小劉或者“韓哥”出去通知吧臺“阿才”記鐘,小妹做完服務,把客人帶到吧臺結賬。其平時晚上20時許去上班,到第二天5點左右下班。2014年6月18日22時30分許,其在小姐房等待接客時被查獲。小劉是經理,“韓哥”是領班,小劉和韓哥每晚都在休閑中心上班,主要負責招呼客人到房間并安排小妹給客人試鐘;“阿才”是吧臺的收銀和記賬,還負責結算抽成;“蘭姐”是“韓哥”的老婆,一直坐在吧臺,有幾次小劉去小姐房帶小妹試鐘時,冉姐在吧臺大聲喊我們快點,別磨磨蹭蹭的。其去找小劉應聘時,小劉交代了上下班的規(guī)章制度、抽成和管理費,還問其懂不懂服務內容,如果不懂他會安排人來培訓。其辨認出領班“韓哥”是韓某1、收銀員“阿才”是何某某、“蘭姐”是冉某某。
2、證人李某證言,證實其于2014年5月2日應聘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上班,不記得賣淫幾次。2014年6月18日晚上,其上了一個鐘后在技師房等待接客時被查獲,警察還當場查獲正在洗桑拿的四對男女。服務項目是桑拿,即先幫客人按摩,用胸部幫客人波推、口交,用沐浴鹽洗完澡后和客人發(fā)生性交,后帶客人到吧臺買單。每次收費300元,其抽成180元,當天下班前一次性結算,每月交納500元管理費,收銀員直接從抽成中扣除,滿500元后才能拿抽成。流程是客人到休閑中心后,領班“韓哥”招呼客人,帶客人到房間,經理小劉或領班“韓哥”到技師房通知小妹去房間試鐘,讓客人挑選,挑中后小妹留在房間為客人服務,小劉或者“韓哥”出去通知吧臺“阿才”記鐘,小妹做完服務,把客人帶到吧臺結賬。小劉是休閑中心的經理,偶爾會召集小妹和其他工作人員開會,強調上班不能遲到,服務態(tài)度要好等等;“韓哥”是領班,主要負責招呼客人到房間并安排小妹給客人試鐘。小劉和韓哥每晚都在中心上班,二人主要負責招呼客人和安排試鐘?!鞍⒉拧笔前膳_的收銀員和記賬,還負責和小妹結算上鐘的小費?!叭浇恪笔琼n哥的老婆,忙的時候“冉姐”也會幫忙招呼客人并安排試鐘,有時候會去吧臺幫阿才收銀記賬。每天上班時間是每晚八點至次日凌晨五、六點左右,如不去上班要找小劉請假。其辨認出領班“韓哥”是韓某1、收銀員“阿才”是何某某、女收銀員“冉姐”是冉某某。
3、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的內容與李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看到酒店大門口的招聘廣告并于2014年6月12日找阿才應聘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上班,小劉也在場,已不記得賣淫幾次。2014年6月18日晚上,其上了一個鐘后在技師房等待接客時被查獲,警察還當場抓獲正在洗桑拿的四對男女。
4、證人梅某證言,證實的內容與李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經朋友介紹自愿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上班,2014年6月18日22時30分許,其在小姐房等待接客時被查獲。其共上班四天,賣淫十幾次,收入三千多元。經理小劉負責帶鐘,“韓哥”負責領班,收銀員是“阿才”和“蘭姐”。老板有叫外面的人過來統(tǒng)一向我們培訓如何洗鹽浴、洗澡等。其辨認出領班“韓哥”是韓某1、收銀員“阿才”是何某某、“蘭姐”是冉某某。
5、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的內容與李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經朋友介紹自愿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上班,2014年6月18日22時30分許,其在小姐房等待接客時被查獲。其共上班半個多月,賣淫十幾次,收入五千多元。
6、證人陳某甲證言,證實的內容與李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經朋友介紹自愿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上班,2014年6月18日22時許,其在小姐房等待接客時被查獲。其上班一個多月,共賣淫三十幾次,收入五千多元。經理小劉負責帶鐘,“韓哥”負責領班,收銀員是“阿才”和“蘭姐”。老板有叫外面的人過來統(tǒng)一向我們培訓如何洗鹽浴、洗澡等。另證實其從2014年5月10日左右開始上班,其知道有一個外號叫“小不點”的女子有股份,經常看到她晚上會到會所轉轉,有時到小姐房和技師聊天。劉經理和“韓哥”、“蘭姐”負責前臺接待工作,包括接待客人、幫客人安排房間、安排技師到房間給客人試鐘、技師上鐘后通知收銀臺的收銀員“阿才”登記技師的上鐘情況。劉經理管理技師,有時會為技師開會,強調一些平時的服務態(tài)度等,技師要請假都要向他請假。收銀臺的工作人員“阿才”,負責向客人收錢、填寫每位技師上鐘的上鐘單、對上鐘情況造冊、給技師分發(fā)上鐘抽成。有時候看到“蘭姐”幫阿才收銀?!侗=∈杖肴請蟊怼返怯浖紟煹奶枖?shù)、上下鐘時間、房間和金額,其中金額寫的“30”表示一個鐘“300”元。其辨認出“小不點”是王某2、“蘭姐”是冉某某。
7、證人鮑某某證言,證實的內容與李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于2014年6月8日找小劉應聘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上班。同年6月18日22時30分許,其在小姐房等待接客時被查獲,警察還當場查獲正在洗桑拿的四對男女。其共賣淫十幾次,抽成一千多元。其聽說因為“阿才”腦子不好使,“冉姐”就跟著他一起幫忙收銀和記賬。其不清楚老板是誰,但聽說一個外號叫“小不點”的女子是管事之一,“冉姐”經常打電話向她匯報情況。其辨認出領班“韓哥”是韓某1、收銀員“阿才”是何某某、“冉姐”是冉某某。
8、證人鞏某某證言,證實的內容與梅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經朋友介紹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上班五天,共賣淫十幾次,收入一千多元。2014年6月18日22時許,其在小姐房等待接客時被查獲。經理小劉負責帶鐘,“韓哥”負責領班,收銀員是“阿才”和“蘭姐”。
9、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的內容與張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于2014年4月初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找“阿才”應聘上班,“阿才”告訴我流程,其不記得賣淫幾次,但一般每天能賣淫三、四次,收入共五六千元。2014年6月18日晚上,其在301房間和男客人要發(fā)生性關系時被抓獲。小劉是經理,負責管理會所,給客人安排房間,帶技師到房間給客人試鐘。收銀員“阿才”和“冉姐”,負責在吧臺收銀和技師結算抽成,有時幫忙給客人安排房間,帶技師到房間給客人試鐘。領班“韓哥”負責為客人安排房間,帶技師到房間給客人試鐘。其知道有一個外號叫“小不點”的女子有股份,經??吹剿砩蠒綍D轉,有時到小姐房和技師聊天。劉經理和“韓哥”、“冉姐”負責前臺接待工作,包括接待客人、幫客人安排房間、安排技師到房間給客人試鐘、技師上鐘后通知收銀臺的收銀員“阿才”登記技師的上鐘情況。劉經理管理技師,有時會為技師開會,強調一些平時的服務態(tài)度等,技師要請假都要向他請假。收銀臺的工作人員“阿才”,負責向客人收錢、填寫每位技師上鐘的上鐘單、對上鐘情況造冊、給技師分發(fā)上鐘抽成。有時候看到“蘭姐”幫阿才收銀?!侗=∈杖肴請蟊怼返怯浖紟煹奶枖?shù)、上下鐘時間、房間和金額,其中金額寫的“30”表示一個鐘“300”元。其辨認出“小不點”是王某2、“蘭姐”是冉某某。
10、證人曾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6月18日22時左右,其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嫖娼,一領班將安排在301房間,并安排66號小妹為其服務,準備發(fā)生性關系時被公安人員抓獲。休閑中心服務的流程是先脫光衣服,由小姐為客人洗澡、波推、口交,最后發(fā)生性關系,嫖宿一次300元。
11、證人田某某證言,證實的內容與張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在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上班三天,賣淫十幾次,共收入兩千多元。2014年6月18日22時許,其在306房間幫一客人洗鹽浴時被抓獲。
12、證人藍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6月18日22時左右,其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找小姐按摩,一領班將其安排在306房間,一名小妹為其服務,在口交時被抓獲。休閑中心提供桑拿服務,一個鐘300元,由女子脫光為客人洗澡、波推、口交,最后發(fā)生性關系。
13、證人蔡某證言,證實的內容與張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于2014年5月10日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找劉經理應聘上班,一般每天賣淫三、四次。領班“韓哥”負責現(xiàn)場管理,接待客人,為客人安排房間并安排技師試鐘;收銀員“阿才”、“冉姐”負責填寫技師上鐘情況、收銀、抽成結算,忙的時候“冉姐”也接待客人、安排房間及試鐘。2014年6月18日22時許,領班“韓哥”通知其去308房間試鐘,后在該房間幫一客人洗澡時被抓獲。其辨認出領班“韓哥”是韓某1、收銀員“阿才”是何某某、“冉姐”是冉某某。
14、證人陳某乙證言,證實2014年6月18日22時左右,其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嫖娼,一現(xiàn)場經理安排其到308房間,小妹為其服務,在洗澡時被抓獲,嫖娼一次300元。
15、證人黃某證言,證實的內容與張某基本一致,還證實其于2014年5月14日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找小劉應聘上班,共賣淫十幾次。2014年6月18日22時許,其在312房間幫一客人洗澡時被抓獲。劉經理和“韓哥”、“冉姐”負責前臺接待工作,包括接待客人、幫客人安排房間、安排技師到房間給客人試鐘、技師上鐘后通知收銀臺的收銀員“阿才”登記技師的上鐘情況。劉經理還兼管理技師,有時會為技師開會,強調一些平時的服務態(tài)度等,技師要請假都要向他請假。收銀臺的工作人員“阿才”,負責向客人收錢、填寫技師的上鐘單、對上鐘情況造冊、給技師分發(fā)賣淫抽成。有時還看到“冉姐”幫“阿才”收銀。還有一個中年婦女,個子很矮,經常到會所,和劉經理、技師聊天?!侗=∈杖肴請蟊怼返怯浖紟煹奶枖?shù)、上下鐘時間、房間和金額,其中金額寫的“30”表示一個鐘“300”元。其辨認出領班“韓哥”是韓某1、收銀員“阿才”是何某某、“矮個子中年女子”是王某2、“冉姐”是冉某某。
16、證人謝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6月18日22時左右,其到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中心嫖娼,一領班將其安排在312房間,一名小姐為其服務,在洗澡時被抓獲。休閑中心提供的服務就是脫光衣服,由小姐為客人洗澡、波推、口交,最后發(fā)生性關系,嫖宿一次300元,
17、證人施某某證言,證實其是石獅市民生路V7連鎖酒店三樓豪樂休閑會所的法定代表人。石獅市星期日V7酒店三樓豪樂休閑會所于2012年經營倒閉,其找當時的老板施建庭買下會所及所有設備,施建庭把豪樂休閑會所注銷,其就重新注冊鑫樂休閑會所的營業(yè)執(zhí)照,對外還是以豪樂休閑會所承包給鐘某3。鑫樂休閑會所營業(yè)執(zhí)照掛在V7酒店三樓吧臺上方,其是法人代表,經營范圍是公共浴室。2012年下半年,鐘某3要承租豪樂休閑會所,并帶著“小不點”、“老韓”一起來跟其簽署承包協(xié)議書,鐘某3告訴其今后租金要找“小不點”拿,從那之后其每個月都跟“小不點”聯(lián)系拿租金,每個月是2萬元。承包給他們后,其偶爾會過去巡視下硬件設備,有看到鐘某3在休閑會所泡茶或坐在吧臺。2013年年末,其聯(lián)系“小不點”說要續(xù)簽承包合同的事,她說鐘某3回家了,后來就沒有再簽。該會所的收銀員是“阿才”,不知道“老韓”和“冉姐”是做什么的,只知道是工作人員。其沒有入股豪樂休閑會所,只知道鐘某3等人承包的豪樂休閑會所經營按摩服務,不知道該會所存在賣淫嫖娼的行為,合同有規(guī)定承包方不能從事賣淫嫖娼的行為,其沒有采取具體措施去監(jiān)督管理。其找V7酒店經理范建芝以每月5500元的價格租下該會所,再轉租給鐘某3。其辨認出承租會所的男子是鐘某3、“老韓”是韓某1、收銀員“阿才”是何某某、“小不點”是王某2、“冉姐”是冉某某。
18、證人范某某證言,證實其是石獅市V7連鎖酒店民生路店經理。豪樂休閑中心的營業(yè)執(zhí)照是獨立的,跟酒店沒有關系,法人代表是施純瑜。休閑中心之前向星期天酒店承租三樓,V7酒店于2011年3月1日向房東王金秋承租恒利發(fā)大廈,改名V7酒店,承租時三樓豪樂休閑中心已經存在,但租期未到,所以休閑中心的房租轉到V7酒店。其是2014年1月開始上班,豪樂休閑中心的租金是施純瑜交給其的,月租金5500元,按季度交。豪樂休閑中心經營項目是桑拿,不清楚具體服務內容。V7酒店平時不需要對休閑中心進行管理,該中心是獨立經營,其不清楚休閑中心的具體經營者。其還辨認出施純瑜是豪樂休閑中心的法人代表、何某某是豪樂休閑中心的收銀員“阿才”、韓某1和冉某某出入過豪樂休閑中心。
19、證人陳某丙證言,證實其兒子何某某于2013年下半年開始在石獅市V7酒店休閑中心當吧臺收銀員,其有時給他送飯,看到他一直都在吧臺上班,休閑中心是個按摩的地方。其聽何某某說月薪一開始是2000元,現(xiàn)在好像是2500元。
20、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對石獅市民生路V7酒店三樓豪樂休閑會所現(xiàn)場檢查時,分別在301房間、306房間、308房間、312房間各發(fā)現(xiàn)一對全身赤裸的男女,當場扣押避孕套97個、賬簿1本、消費單22張、保健收入日報表2張,人民幣3980元等物品,現(xiàn)場還抓獲被告人韓某1、何某某、冉某某及李某、張某等8名賣淫女。
21、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韓某1辨認出“小不點”即王某2、“阿牛”即鐘某3、收銀員“阿才”即何某某、冉某某、“老施”即施純瑜;被告人王某2辨認出韓某1、“阿牛”即鐘某3、收銀員“阿才”即何某某、冉某某、施純瑜;被告人鐘某3辨認出休閑會所的老板韓某1、“小不點”即王某2、收銀員“阿才”即何某某、“冉姐”即冉某某;被告人冉某某辨認出“小不點”即被告人王某2、收銀員“阿才”即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對混有王某2、冉某某、韓某1、鐘某3等相關涉案人員的照片進行辨認后均稱不認識。
22、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從被告人何某某處扣押避孕套97個、簿冊1本、人民幣180元;從被告人冉某某處扣押《保健收入日報表》2張、《消費單》22張、人民幣3800元。
23、保健收入日報表、消費單、簽到單,證實豪樂休閑會所2014年6月18日當天的上鐘情況及技師簽到情況。
24、承包協(xié)議書,證實被告人鐘某3于2012年11月1日與施純瑜簽訂承包協(xié)議書,承包豪樂休閑會所,合同期至2013年10月31日。
25、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罰款收據,證實公安機關對張某、李某等16名賣淫嫖娼人員、施純瑜、豪樂休閑會所分別予以行政處罰。
26、公安機關工作說明、抓獲經過、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臨時寄押收押證明,證實被告人韓某1、王某2、鐘某3、何某某、冉某某被抓獲經過及本案偵破情況。
27、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證實被告人韓某1、王某2、鐘某3、何某某、冉某某身份等基本情況,其中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于2000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1月13日刑滿釋放。
28、被告人韓某1、王某2、鐘某3、何某某、冉某某供述。
以上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1、王某2、鐘某3伙同他人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何某某、冉某某明知他人組織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而予以協(xié)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于被告人王某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2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李某、劉某某、鮑某某、張某乙、蔡某、黃某等多名證人證言及簽到單證實豪樂休閑會所以招募的手段控制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而被告人王某2出資承包并先后持有該會所的30%-50%的股份,其作為該會所的實際經營者,在明知該會所存在賣淫嫖娼活動的情況下負責管理營業(yè)款,又從中獲取分紅,其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2、韓某1、鐘小軍、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3較之同案犯,其參與的時間較短,所占股份較少,被告人冉某某參與的時間較短,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1、王某2、何某某、冉某某的辯護人分別提出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均予以采納??紤]到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且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不宜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何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韓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鐘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何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冉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扣押在公安機關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九百八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韓某1、王某2的違法所得分別為人民幣四萬元,追繳被告人鐘某3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八千二百元,追繳被告人何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千元,追繳被告人冉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八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林少如
代理審判員吳珍珍
人民陪審員李培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蔡燕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