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61號
2024年03月25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屯檢刑訴〔2024〕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1月,被告人劉某1通過沈成飛(另案處理)接觸到“跑分”團伙,2022年12月1日,劉某1在明知“跑分”團伙使用其提供的銀行卡從事網絡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與“跑分”團伙成員約定以銀行卡轉賬總額的百分之五作為好處費,并前往江蘇省連云港市灌云縣附近,將其個人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4807)、徽商銀行卡(尾號5742)、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尾號4270)、中國銀行卡(尾號0341)及個人微信轉借給“跑分”團伙使用,幫助“跑分”團伙通過手機銀行、微信掃碼支付等方式轉賬。經調查,劉某1幫助“跑分”團伙成員轉賬期間,其提供的五個結算賬戶XXX流入異常資金26萬余元。劉某1的行為導致4名電信詐騙類案件受害人共計18萬余元資金流入其名下銀行卡及微信后被轉移,情況如下:
1.2022年12月2日12時24分,受害人薛某被電信詐騙團伙以調整征信信用為由詐騙111000元,受害人薛某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賬111000元至被告人劉某1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4807)中,后部分資金被轉移。
2.2022年12月2日12時37分,受害人羅某被電信詐騙團伙以調整貸款利率為由詐騙40000元,受害人羅某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賬40000元至被告人劉某1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4807)中,后資金被轉移。
3.2022年12月2日12時40分,受害人吳某被電信詐騙團伙以消除征信記錄為由詐騙76000元,吳某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賬26000元至被告人劉某1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4807)中,后資金被轉移。
4.2022年12月2日12時45分,受害人賈某被電信詐騙團伙以消除征信記錄為由詐騙95418.59元,受害人賈某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賬11992元至被告人劉某1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4807)中,后資金被轉移。
經查實,受害人薛某轉入劉某1銀行卡的資金中,有5萬元通過劉某1持有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4807、尾號6601)反復流轉之后,轉入劉某1持有的徽商銀行卡(尾號5742)中,其中四萬元資金因“跑分”團伙成員臨時有事未去銀行取出,被告人劉某1通過手機于2022年12月2日取出1萬元轉賬至自己的微信賬戶,另3萬元于2022年12月3日到銀行柜臺辦理取款手續(xù),銀行告知該款已被公安機關凍結,故未能取出,后在銀行自動解除凍結后被劉某1取出自用。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1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劉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1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1退出全部違法所得4.5萬元,其中4萬元已由公安機關退還被害人薛某。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1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劉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暨財產報告條款,本案執(zhí)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采取執(zhí)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曹峰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吳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