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 法發(fā)[2003]6號
【發(fā)布日期】 2003.03.14
【實施日期】 2003.03.14
【時效性】 失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
【失效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制發(fā)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若干意見
?。?003年3月14日 法發(fā)[2003]6號)
為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zhì)量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br/> ?。ㄒ唬┦聦嵡宄?、證據(jù)充分;
(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三)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br/> ?。ㄒ唬┍容^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ǘ┍桓嫒?、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ㄈ┍桓嫒讼得?、聾、啞人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那樾巍?/p>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jù)材料、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br/>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第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墓V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通知可以使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第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第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墓V案件,獨任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
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第八條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墓V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五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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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
?。ㄈ┍桓嫒水斖ζ鹪V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
?。ㄎ澹┢渌灰诉m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那樾巍?br/>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條 轉(zhuǎn)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nèi)將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nèi)按照普通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