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83.03.05
【實施日期】 1983.03.0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原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權的決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問題的決議》決定“將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和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并,設立對外經濟貿易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及有關的涉外經濟法規(guī)規(guī)定由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行使的批準權,相應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