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6月1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建總發(fā)字〔1993〕第101號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0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印發(fā)《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財務管理試行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哈爾濱投資高等??茖W校,常州財經學校,無錫、興城療養(yǎng)院:
根據 《企業(yè)財務通則》、 《企業(yè)會計準則》和《金融保險企業(yè)財務制度》,制定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財務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試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定》以及《建設銀行財會改革若干問題的說明》,根據會議討論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并征求了財政部意見,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試行辦法”適用于建設銀行各級機構。非銀行金融企業(yè)的財務管理辦法,總行將另行制定,在沒有正式下達之前,先按《金融保險企業(yè)財務制度》執(zhí)行。
二、 建設銀行所屬的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金融企業(yè),分別執(zhí)行有關行業(yè)財務制度。
三、 執(zhí)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函告總行。
附件: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固定資產管理規(guī)定
三、建設銀行財務改革若干問題的說明(略)
抄報:財政部、審計署。
附件一: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行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財產的安全與完整,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財務管理試行辦法》及有關制度,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固定資產管理貫徹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各行要指定專門機構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確保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三條各行要不斷提高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水平,保證管理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對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做的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以表彰;對玩忽職守,造成財產損失的,應分清責任,按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四條固定資產管理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的分類和計價,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固定資產租賃,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和轉移,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在建工程管理。
第二章 固定資產分類和計價
第五條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二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不具備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
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應當分類管理。
第六條固定資產分為以下六類:
(一)使用中固定資產。
(二)未使用固定資產。
(三)不需用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五)經營租出固定資產。
(六)已單獨入帳的土地。
第七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等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xié)議確認的價值計價。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fā)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計價。
(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應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fā)票帳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
(七)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購建固定資產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耗地占用稅及用借款和發(fā)行債券購建固定資產,在購建期間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有關費用、外幣折合差價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此之后發(fā)生的借款利息、有關費用、外幣折合差額,應計入當期成本支出。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如因建設工程需要按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應計入有關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的價值。
第八條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fā)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一)根據國家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五)發(fā)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第三章 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折舊是對固定資產磨損和損耗價值的補償,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guī)定采用分類折舊辦法計提折舊,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不沖減資本金。
第十條下列固定資產提取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地各類設備。
(三)季節(jié)性停用和修理用的設備。
(四)以融資方式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第十一條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三)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五)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六)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七)破產、關停企業(yè)的固定資產。
(八)國家規(guī)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按季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計算確定。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直線法,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4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fā)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攤辦法,分期攤入成本,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即四個季度)。
第四章 固定資產租賃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的出租。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仍作為出租方的固定資產管理,并按規(guī)定計提折舊,租金收入按規(guī)定計入出租方的營業(yè)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出租方不計提折舊,收取的租賃收入按規(guī)定計入出租方的營業(yè)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的租入。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租賃費支出直接列入業(yè)務管理費支出;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效用或延長使用壽命的改裝,翻修,改建等支出,不作為當期費用處理,而應作為遞延資產管理,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入業(yè)務及管理費支出。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納入資本金比例管理,并作為租入方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按國家規(guī)定計提折舊。租入方支付的融資租賃費中,租賃手續(xù)費和需要安裝設備在安裝交付使用后發(fā)生的利息支出或匯兌損益,計入營業(yè)支出。構成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設備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需安裝設備在安裝交付使用前發(fā)生的利息支出或匯兌損益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增加營業(yè)支出。
第五章 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和轉移
第十八條增加和調入固定資產,應由財產部門管理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財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固定資產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xù)。
第十九條調出的固定資產,應由財產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xù)。
固定資產調出,實行有償調撥。新的按原購買價格或國家規(guī)定的調撥價格調撥,舊的按質論價或按經資產評估部門評估確定的價格調撥,其價格與帳面凈值的差額部分,均由調出方分別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
固定資產在本系統(tǒng)之間調劑,原則上實行由有償調撥,經上級行同意也可以無償轉讓。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盤盈和盤虧,由財產管理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經批準盤虧的固定資產,注銷其帳面價值,其凈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經批準盤盈的固定資產,增加帳面價值,其凈收益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出售。
對于閑置不用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以出售。出售固定資產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數額與固定資產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
第二十二條報廢固定資產。
(一)一般性的固定資產超過使用期限,確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致損而無法修復的,經上級行批準,作報廢處理。
(二)專項設備、設施及房屋建筑物需要報廢的,經鑒定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如汽車、房屋建筑物應由車管、房管部門進行鑒定,計算機等專用設備應組織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取得證明,經上級行批準后,正式作報廢處理。
固定資產報廢凈損益是指固定資產報廢后的變價收入減去清理費用后與固定資產帳面凈值的差額,固定資產報廢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支。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或者固定資產發(fā)生產權轉移、兼并、清算事宜時,均應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固定資產重估計價與帳面凈值的差額,屬被兼并和向其他單位投資的,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經上級行批準,隸屬關系改變,機構合并或撤銷行的固定資產,按被合并行帳面價值移交,對盤盈、盤虧、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第二十、二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劃轉手續(xù)。
(一)合并行的財產全部移交并入行。一個行分別并入幾個行的,其財產由被合并行研究提出方案,連同財產清冊送上級行核準后辦理。
(二)撤銷行的財產,由撤銷行負責進行認真盤點,核實帳物。清理完畢后,編造財產清冊,報上級行核準后處理,不得擅自處理和私分。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多缺的處理權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報廢、毀損無論金額大小均由省分行審批。
(二)其他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報廢、毀損,各級行按下列處理權限辦理:
每筆金額在20000元以內(含20000元,下同)的,由縣級支行核批;150000元以內的,報地市行核批;150000元以上的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核批。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必須堅持價值管理與物資管理必須一致和帳物分管的原則,做到實物增加要設帳建卡、實物減少要銷帳銷卡,保證帳實相符,帳卡相符;財務部門管理帳目,行政、使用部門管卡和實物,以便相互制約,明確責任。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分工如下:
財會部門負責組織全行固定資產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組織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工作,正確計算和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對固定資產的管理進行監(jiān)督。
行政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驗收、登記、保管、維修、調配、報廢等管理工作,對各類固定資產規(guī)定統(tǒng)一的管理手續(xù),并負責固定資產的數量核算。
使用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財產管理制度,負責合理有效地使用財產做好日常保養(yǎng)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把固定資產管好、用好。
第二十八條新增固定資產。對新增固定資產,財會部門要協(xié)同財產管理部門,根據固定資產的交接憑證,認真搞好固定資產的驗收和交接工作。財產驗收和交接的工作主要有:
(一)清點數量、看實物與憑證所列數量是否一致,所附備件是否齊全。
(二)檢查質量,看設備性能是否良好,質量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三)核實造價,看新增固定資產的造價和購進、調入價格是否符合實際。
驗收結束后,財產管理部門根據新增固定資產的有關原始憑證及時填制固定資產登記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產登記簿,財會部門根據新增固定資產的原始發(fā)票,登記固定資產總帳和分類帳。
第二十九條調出固定資產。調出固定資產時,由調出行的財產管理部門填制固定資產調撥單,并寫固定資產調出報告,經本部門負責人審閱同意,送財會部門審閱后,按第二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進行報批。
第三十條報廢固定資產。各行對固定資產的報廢,要嚴格掌握,慎重處理。固定資產報廢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固定資產報廢申請,由行政管理部門、財會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組成鑒定組,其主要工作是:
(一)核對實物,查明報廢的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所列各項內容是否一致,防止發(fā)生漏洞。
(二)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鑒定,查明是否能夠維修和改裝使用。
(三)查明報廢原因,對未到正常使用年限的過早報廢和由于非常事故造成的報廢,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認真加以處理。
(四)對報廢固定資產殘值進行估價,做好固定資產的變價處理工作。
(五)按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經批準報廢的固定資產,行政部門和財會部門根據固定資產報廢單分別登記有關固定資產帳、卡,注銷固定資產帳面價值。
第三十一條清查固定資產。各行的固定資產清查工作每年至少要在年終決算之前進行一次。清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是核對帳單、帳卡、帳實是否相符。
在固定資產清查中,財產管理人員要深入現場核對固定資產。發(fā)生固定資產多缺時,財會部門、行政部門和財產使用部門應共同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按規(guī)定的報批權限審批后,調整固定資產帳目。
清查固定資產還必須檢查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和維修情況,了解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使用不當,保管不善等情況,對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的地方,應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三十二條在日常管理中,各單位必須完善固定資產的帳卡、領用、清查、盤點等管理制度。行政部門對配給個人使用的財產,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的財產。工作人員對自己所用的財產應保證其完好、無損。調出本行時,所使用的財產應向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交還手續(xù)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xù)。
所有固定資產管理使用人員,對所管理使用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全部責任,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的同意,任何人不準動用和調換。行內工作人員應支持管理人員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為了充分發(fā)揮固定資產的效能,各行應重視加強專用設備以及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設備的管理,建立健全操作、維修、保養(yǎng)、檢驗等規(guī)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上級行對下級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有監(jiān)督、指導責任。對所屬行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困難,出現的問題,上級行應及時調查,幫助解決。并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行的財產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七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
第三十六條在建工程的計價。
(一)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以及所分攤的工程施工管理費計價;
(二)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應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三)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運轉支出以及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在建工程發(fā)生報廢或者毀損,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償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的凈損失,在籌建期間發(fā)生的,計入開辦費,在投入使用以后發(fā)生的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第三十七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規(guī)定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對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物資、低值易耗品使用期較長的,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銀行附屬企業(yè)的固定資產的管理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本規(guī)定由建設銀行總行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