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教育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06年07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教財〔2006〕7號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0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僑辦,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做好海外華僑學生回國到普通學校學習工作,增進華僑青年對祖國的了解,維系他們與祖國的情感,現就調整國內普通高校通過教育部批準的招生途徑錄取的海外華僑學生的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 調整對華僑學生收費標準備
1.對已錄取到國內普通高校學習的華僑本科生、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zhí)行與國內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即在同一學校、同一年級、同一專業(yè)學習的華僑學生與國內學生的學費標準一致;同等住宿條件下,住宿費標準一致。
2.各有關高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對華僑學生的收費政策。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提高對來國內就讀的華僑學生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設立針對華僑學生的收費項目。
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有關高校對華僑學生收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對任何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亂收費行為予以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二、 設立華僑學生獎(助)學金
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華僑學生獎(助)學金,專項用于獎勵、資助到國內普通高校學習的全日制華僑本科生、專科生、研究生。華僑學生獎(助)學金設在中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內,由教育部歸口管理。獎(助)學金的年度資金總額、獎勵、資助范圍、標準、發(fā)放方法由教育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 對招收華僑學生的國內普通高校給予專項補助
對華僑學生收費標準調整后,考慮到招生高校的實際培養(yǎng)成本,國家財政對招收華僑學生的有關高校,根據每年的招生數量,據實安排財政生均定額補助。
中央財政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和部分地方高校(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江蘇、浙江等6個不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省、直轄市除外)招收的上述華僑學生,按每生每學年8000元給予專項補助。
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江蘇、浙江等6個不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省、直轄市應按照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對招收上述華僑學生的本地所屬高校給予專項補助。
上述規(guī)定自2006年秋季入學起執(zhí)行。
請各地、各部門、各有關高校認真貫徹執(zhí)行以上各項規(guī)定,積極做好對華僑學生的各項工作,抓緊時間研究并制定與華僑學生工作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到實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