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fā)文日期1993年03月0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一〔1993〕12號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03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海關總署關于轉發(fā)國務院法制局對行政復議案件管理權和復議并案審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現(xiàn)隨文轉發(fā)國務院法制局“對海關總署《關于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和復議并案審理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見附件一),同時附發(fā)總署的《請示》(見附件二)。國務院法制局的復函對《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條和第六條分別作出了解釋,請各關研究執(zhí)行,作好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
附1:國務院法制局對海關總署《關于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和復議并案審理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函[1993]8號)
海關總署:
你署《關于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和復議并案審理問題的請示》(署法[1993]93號)收悉。函復如下:
《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申請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管轄?!北緱l中的“申請人”,包括同一申請人,也包括同一案件中的不同申請人;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被處理人不服,分別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六條關于“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的規(guī)定,復議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合并審理。
附2:海關總署關于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和復議申請并案審理問題的請示(署法[1993]93號)
國務院法制局:
1992年12月,拱北海關處理一起走私案件共涉及當事人(單位)17名(包括走私行為直接實施者和協(xié)助走私的共犯)。拱北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對有關當事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并制發(fā)了《處罰通知書》。其中二名當事人向拱北海關提出復議申請,二名當事人向我署提出復議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拱北海關和我署對本復議案件均有管轄權。但是,拱北海關對本案的原處理決定是依據同一事實作出的,有關證據材料和案卷也只有一套,不可分割。分別受理不但在程序、技術問題上難以處理,也易造成政策掌握和處理尺度上的不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申請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管轄。”本條規(guī)定所稱“申請人”是指同一申請人,還是可以包括同一案件的不同申請人,未明確。
另外,現(xiàn)行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也沒有就同一案件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的復議申請能否并案審理問題作出規(guī)定。
我署認為: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第六條“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的規(guī)定,為保證及時審理當事人的復議申請,統(tǒng)一準確地適用法律,對同一行政處罰案件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的復議申請,可以并案審理。對同一行政處罰案件不同當事人分別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適用《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管轄;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為此,特提請貴局依據《行政復議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作出解釋。
對上述行政復議案件,由于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我署已通知拱北海關和復議申請人中止本案復議申請的受理期限。待貴局作出正式解釋后,再依法確定管轄權作出受理決定。望盡快予以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