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2006年08月1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2006〕76號
施行日期2006年08月18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擴大開放泉州港口岸圍頭港區(qū)的有關請示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 同意泉州港口岸圍頭港區(qū)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圍頭港區(qū)對外開放水域范圍為以下十點連線內:東經118°31′30″、北緯24°29′04″,東經118°33′48″、北緯24°29′04″,東經118°33′48″、北緯24°29′36″,東經118°33′23″、北緯24°29′36″,東經118°33′23″、北緯24°30′54″,東經118°34′00″、北緯24°30′54″,東經118°34′00″、北緯24°31′15″,東經118°33′23″、北緯24°31′15″,東經118°33′23″、北緯24°32′40″,東經118°31′30″、北緯24°32′40″;岸線開放范圍為:東經118°33′32.09″、北緯24°31′00.36″,東經118°33′40.11″、北緯24°31′03.68″兩點連線內,碼頭岸線長248米。有關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等具體事宜,由你省與當?shù)剀娛虏块T商定。
二、 同意將圍頭港區(qū)對外開放涉及的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業(yè)務分別由現(xiàn)有查驗機構承擔,不再單獨設立查驗機構。
三、 泉州港口岸圍頭港區(qū)對外開放前,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