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3年07月3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3]司公字08號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3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教委,國務院各有關部委教育司(局):
近來,一些地方請示能否為在外公派留學人員辦理有關出生及未受刑事處分等事實性公證事項,經研究,通知如下:
在外公派留學人員要求國內為其辦理有關出生及未受刑事處分等事實性公證事項的,公證處經調查屬實,可以為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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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司法部公證司、國家教委留學生司關于為在外公派留學人員辦理有關公證事項的通
來源: m.yamiyani.com 日期:2023-12-11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3年07月3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3]司公字08號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3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教委,國務院各有關部委教育司(局): 近來,一些地方請示能否為在外公派留學人員辦理有關出生及未受刑事處分等事實性公證事項,經研究,通知如下: 在外公派留學人員要求國內為其辦理有關出生及未受刑事處分等事實性公證事項的,公證處經調查屬實,可以為其辦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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