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7年11月1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7]司公字第126號
施行日期1987年11月1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粵司公(87)96號《關于為赴澳自費留學生辦理公證書事的請示》函悉。關于澳駐華使館要求赴澳自費留學的中國學生提供出生證明、結婚證明或未婚證明、最高學歷證明、直系及非直系親屬證明事,經研究認為,公證處可以為中國學生辦理這四項公證其中直系及非直系親屬證明,即親屬關系證明中,親屬關系的范圍,可依澳駐華使館的要求出具,但一般不超出《繼承法》第十條所列親屬關系的范圍。
另,根據澳駐華使館的要求,上述公證書應以1987年出具的為有效,對1987年以前出具的公證書,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申請重新編號出具新的公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