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03年09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復〔2003〕20號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28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安徽省司法廳:
你廳今年7月24日《關于特批蕪湖市設立合作制公證處的請示》(皖司函〔2003〕6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要求,公證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將現有符合條件的行政體制公證處改為事業(yè)體制,目前,各地正在積極推行中。綜合研究我國公證制度,不再增設合作制試點公證處。因此,不同意你廳在蕪湖市設立合作制公證處。
請你廳積極指導、幫助蕪湖市司法局做好工作,取得有關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及時將符合改制條件的行政體制公證處改為事業(yè)體制。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