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6年08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6年08月15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福建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對已領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注銷戶口時是否收繳居民身份證問題的請示》(閩公綜[2006]434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guī)定,軍人和武警部隊人員可以持有居民身份證。因此,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入伍辦理注銷戶口手續(xù)時,公安機關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證。目前,公安部和解放軍四總部正在研究起草為軍人和武警部隊人員發(fā)放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
二、 對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因死亡、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的,應當收回其居民身份證。
公安部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