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3年01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01月1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中共國營第二一八委員會:
1962年12月7日來函收到。你們提出的“三反”時對貪污分子經人民法庭判處刑事處分后,是否還需報人民法院批準的問題,根據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關于‘三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guī)定”,“三反”時人民法庭判處貪污分子刑事處分,不需報經人民法院批準。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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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處貪污分子的刑事處分不須報人民法院批準的復函
來源: m.yamiyani.com 日期:2024-10-13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3年01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01月1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中共國營第二一八委員會: 1962年12月7日來函收到。你們提出的“三反”時對貪污分子經人民法庭判處刑事處分后,是否還需報人民法院批準的問題,根據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關于‘三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guī)定”,“三反”時人民法庭判處貪污分子刑事處分,不需報經人民法院批準。 此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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