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4年02月0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傳〔1994〕3號
施行日期1994年02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最近,據有關方面反映,在國家試點開辦的一些期貨市場中,有些期貨經紀公司打著公安機關的旗號從事經紀活動,也有少數公安系統(tǒng)的下屬機構獨自或者與其他部門合作開辦期貨經紀公司,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期貨經紀是期貨市場的一種自律管理和商務有償服務行為,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參與期貨經紀活動,嚴重違背了中央反腐敗斗爭精神,違反了國務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嚴肅認真地執(zhí)行國務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堅決糾正存在的問題。
二、 嚴禁公安機關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參與期貨經紀活動,也不允許任何單位打著公安機關的旗號從事期貨經紀活動。一旦發(fā)現公安機關及其下屬機構開辦或與其他部門合作開辦經紀公司,必須立即停辦或與公安機關及其下屬機構辦理脫鉤手續(xù)。
三、 在國家已開辦期貨市場的地區(qū),公安機關要組織專人盡快對公安機關是否參與期貨經紀活動進行一次檢查,并對發(fā)現的問題作出果斷處理。請各地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于2月20日前專報公安部。
1994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