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57年11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研字第11603號
施行日期1957年11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黑龍江、河北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廳:
你院(廳)本年請示關于被判處徒刑并追繳贓款的犯罪分子,無力退繳贓款。可否易服勞役的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18次會議討論決定:
追繳贓款是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中關于財產部分的執(zhí)行問題,而這里所說的勞役是一種剝奪自由強迫勞動的刑罰,性質不同,所以易服勞役是不適當?shù)摹?/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