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1992年02月2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辦字〔1992〕8號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2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進一步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共同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發(fā)布一周年時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xiàn)決定,二月下旬至三月底在全國范圍內廣泛開展檢察機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專項宣傳活動。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宣傳活動要緊緊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突出重點,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突出檢察特色。要大力宣傳“決定”的重要意義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中的地位和作用,闡述“決定”的內容;大力宣傳檢察機關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措施、情況、取得的成果及今后工作安排。通過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更深刻的認識,進一步提高維護社會治安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二、 宣傳活動要有一定的規(guī)模和聲勢。要運用多種宣傳手段、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力求豐富多彩、生活活潑、扎實見效。新聞宣傳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臺、電視等輿論工具,力爭覆蓋面廣;社會宣傳要重視發(fā)揮宣傳欄、櫥窗、文藝演出、法制講演、小型圖片流動展覽等簡便易行的宣傳方式,努力擴大宣傳效果。
三、 要加強對宣傳活動的組織領導。各級領導要把搞好這次專項宣傳活動作為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說快制定具體工作計劃,認真抓緊實施,抓出成效。
各地貫徹本通知的情況請在4月底以前向高檢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