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74年12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74]法辦司字第40號
施行日期1974年12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關于我不出具“行為良好證明書”一事》一文轉發(fā)給你們,請轉發(fā)所屬辦理公證工作的單位照此辦理。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我不出具“行為良好證明書”一事 (74)領認文字第48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秘魯移民局根據秘魯法律規(guī)定,要求申請來秘的外國公民提供“行為良好證明書”或“守法公民證明書”一事,我駐秘魯大使館已向秘移民局遞交照會,說明我向無發(fā)“行為良好證明書”做法。請您院接函后通知有關地方法院和公證處,今后一律不對外出具“守法公民證明書”或“行為良好證明書”。
隨函附去開平縣周翠顏“守法公民證明書”二份,請你院閱后直接退開平縣人民法院。
附件:證件兩份。(略)
1974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