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1年09月0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經〔2001〕1022號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07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江蘇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在存單上加蓋“三不”字樣能否認定為存單內容的請示》(蘇公經[2001]301號)收悉,經征求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意見,現答復如下:
一、 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定期存單票面記載的存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賬號、利率、存款金額、存款日期和存款期限應屬于定期存款必須記載的主要內容;定期存單出具行在存單票面上加蓋“不得抵押”、“不得轉讓”、“不得提前支取”等字樣應視為存單出具行與存款人雙方約定的內容。
二、 根據《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發(fā)布的《關于暫停存單質押貸款業(yè)務和進一步加強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的規(guī)定,1995年5月至1996年6月期間,單位定期大額存單可以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