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撤銷)
發(fā)文字號:工商標字〔2006〕174號
公布日期:2006.09.15
施行日期:2006.09.1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工商標字[2006]174號)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6年6月19日《關于<商標法>有關條款適用的請示》 (云工商法發(fā)[2006]1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有關行政處罰及侵權物品處理的規(guī)定,既適用于當事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案件,也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主動查處的案件。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