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81]司公字第118號
公布日期:1981.09.02
施行日期:1981.09.02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復關于公證證明國籍問題的請示
(1981年9月2日 [81]司公字第118號)
吉林省司法廳:
八月五日吉司公字(81)117號關于公證證明國籍問題的請示收悉。
國籍法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shù)厥?、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明確規(guī)定的是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而不是規(guī)定公證證明國籍的機關。公證機關直接證明申請人的國籍,是在申請人獲得公安機關批準其為中國籍的前提下,對這一事實的證明。不能因此就理解成“會形成公證機關是受理國籍申請機關”。今后公證機關可根據(jù)公安部門的書面介紹,直接受理有關國籍問題的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