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0年10月0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經]函〔1990〕73號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浙法經字10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浙江省寧波市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訴單威祥勞務輸出合同的擔保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案浙江省寧波市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下稱“寧波公司”)與單潔囡及其擔保人單威祥(單潔囡之父)簽訂的出國勞務人員保證書,是派出單位寧波公司為保證與美國佛羅里達州奧蘭多大中集團勞務輸出合同的順利實施,而依其行政職權要求派出人員單潔囡對在出國期間遵守所在國法律和所在國公司各項行政規(guī)章及出國紀律等方面作出的行為保證。這是派出單位對派出人員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措施。因此,單威祥為其女單潔囡提供的擔保,不屬于民法和 經濟合同法調整范疇。目前,這類糾紛尚無法律規(guī)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依照 民事訴訟法(試行) 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應當告知原告寧波公司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