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2年01月1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2〕法經字第10號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1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經上[1991]22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國營黃羊河農場與榆中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簽訂的兩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營黃羊河農場在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倉庫和職工住宅兩項工程后,即于1989年5月16日與榆中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別簽訂了倉庫和職工住宅兩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內容合法,當事人雙方均具備主體資格。雖然建設單位國營黃羊河農場當時未領取“建設許可證”,但事后已補辦了手續(xù)。而且兩項工程已完成82%的工程總量,因此,對本案合同的效力,可不以建設單位當時未領取“建設許可證”為由確認無效。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