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已變更)
公布日期:1999.06.26
施行日期:1999.06.26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黨內法規(guī)制度
中央紀委、中組部、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jiān)察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
(1999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jiān)察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對外交往日益增多,出國(境)人員大量增加。多數(shù)地區(qū)和部門能夠自覺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但有的地方和部門也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特別是在領導干部出國(境)審批和管理方面出現(xiàn)的一些情況不容忽視。有的領導干部違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出國(境)過多過濫,浪費國家大量資財,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有的不經組織批準,私自接受外商、駐外中資機構(企業(yè))或國內企業(yè)資助出國旅游和辦理個人私事;有的通過不正當途徑辦理并私存多本有效因公護照、因公赴港澳的通行證件,或未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私自辦理了因私護照、因私赴港澳的通行證件、外國長期居留證件(綠卡)、香港和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更為嚴重的是,一些人置黨紀國法于不顧,攜款出走、叛逃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嚴重危害了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些問題的出現(xiàn),與一些地區(qū)和部門的領導對出國(境)管理工作不重視,審批把關不嚴,發(fā)生了問題不報告、不處理,有的甚至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tài)度有直接關系。為此,中央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的管理,特別是要強化各級黨政領導的責任,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加強對護照和出國(境)證件的管理,加大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并按干部管理權限,落實好領導干部出國(境)審批工作責任制。對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或發(fā)生問題隱瞞不報的,要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