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5年12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5年12月22日)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湘高經(jīng)請字第07號請示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經(jīng)他字第41號-1號報告均收悉,經(jīng)研究,通知如下:
1994年9月26日,湖南鉆石硬質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鉆石公司)與中國揚子集團空調器總廠(以下簡稱空調器廠)簽訂了一份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在合同條款第十二項中雙方約定:按隨附2份文件①“付款條件”、②“技術協(xié)議”辦理。在“技術協(xié)議”中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空調器廠同意其高沖模具由鉆石公司負責研制,整套模具由鉆石公司憑空調器廠提供翅片產品圖紙加工制造、空調器廠在圖紙?zhí)岢隽颂厥獾募夹g要求,故本案應確認為加工承攬合同,加工行為地為湖南省株洲市。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依法撤銷其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