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6年10月2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2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6年10月25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民請字[1996]01號《關于張自修訴橫峰縣老干部管理局損害賠償糾紛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被告橫峰縣老干部局在收集原告張自修所獲得的獎章及證書等紀念物后,因遺失不能歸還,起訴到人民法院,不應定為榮譽權糾紛,也構不成對原告榮譽權的侵害,但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應予賠償。至于賠償?shù)臄?shù)額,可結合紀念物的價值(包括收藏價值)、質地及紀念物遺失后對原告精神方面造成的損害等各種因素確定。
附一: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張自修訴橫峰縣老干部管理局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
(1996年2月6日贛高法民請字〔1996〕0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上饒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張自修訴橫峰縣老干部管理局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該院在案由的確定和賠償問題上感到依據(jù)不足、把握不大,向本院請示。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主要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案由應定為榮譽權糾紛,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對原告的侵犯。但財產上可作適當補償;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的行為既侵犯了原告的榮譽權,又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包括勛章等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案由可定損害賠償糾紛。審判委員會傾向第一種意見。由于此案類型新,在我省尚屬首例,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又沒有明確規(guī)定,特別是對過失行為可否構成榮譽侵權,侵害結果是否必須使他人喪失榮譽權為要件,以及具有紀念和證明意義的物品價值如何計算等感到難以把握。為此,特將本案材料一并報你院,請審查復示。
附二: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張自修訴橫峰縣老干部管理局損害賠償請示一案的情況報告
(1996年2月6日贛高法民請字〔1996〕01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原告張自修,男,69歲,原橫峰縣交通局干部,現(xiàn)離休。
委托代理人程腮平、江華,均系上饒地區(qū)第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橫峰縣老干部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鐘有球,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鄭守和,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萬金苗,橫峰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基本案情
1990年7月下旬,被告人橫峰縣老干部管理局根據(jù)上饒地委辦公室關于“舉辦上饒地區(qū)老干部功績展”的通知精神,于同年8月1日到原告張自修家,向原告收集了其所獲得的“朝鮮民主共和國三級勛章一枚(銀質)及其證書一本;全國解放獎章一枚和證書一本,戰(zhàn)斗英雄獎章,淮海戰(zhàn)役、渡江戰(zhàn)役、抗美援朝以及解放華北、華中南、西南紀念章各一枚,軍用指南針和牛皮包各一個?!北桓鏅M鋒縣老干部局出具了收條,該局副局長鄭守和及原告張自修分別在收條上簽了字。當日,被告橫峰縣老干局局長鐘有球、副局長鄭守和搭乘洪橋墾殖場的汽車將上述獎章、證書等物品送往上饒地區(qū)老干部活動中心參展。到了上饒地區(qū)老干部活動中心后,鐘、鄭兩人才發(fā)現(xiàn)除軍用牛皮包和指南針外,其余物品均已丟失。8月3日,被告向上饒市公安局東市派出所報案。爾后,被告將遺失情況告知原告張自修,并向原告致歉。1991年8月,原告張自修提出到北京“總政”申請補發(fā)獎章和證書。為此,被告將休養(yǎng)費620元提前支付給了原告,原告夫婦到總政和原部隊得到的答復均為“遺失的獎章和證書不能補發(fā)”。1992年8月,被告又以原告去北京和原部隊的車票、住宿費和路餐費補貼的名義,補發(fā)給原告1500元。1993年10月,被告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報告,要求采取變通的辦法,給原告張自修的妻子報批一個社會定量救濟指標,每月為25~30元,以作物品失竊的賠償。但縣委、縣政府未作批示。1994年10月2日,原告向上饒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50萬元。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在省級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要求被告向南京軍區(qū)、江西省委組織部申請補發(fā)原告榮譽證明書。上饒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三、上饒地區(qū)中院對本案的一審處理意見
1.合議庭意見。在對該案的處理上,合議庭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即主審人意見。認為:被告的行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榮譽權,同時還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理由是:被告的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獎章、證書的丟失,使其榮譽權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將其榮譽向人們展示和證明。勛章、獎章和證書本身是具有價值的財物,并且是一種特定物,其價值包含了質地、紀念、榮譽等多種價值,不能僅以其質地的實際價值來計算,被告應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擬判決:1)由被告歸還原告遺失的各種獎章和證書;2)如不能歸還,由被告補償原告的精神損害費2萬元;3)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2.5萬元;4)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是: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榮譽權,但未侵犯財產權。理由是財產的價值很小,且難以計算。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沒有侵害原告的榮譽權,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應予賠償。
2.審判委員會討論意見。上饒地區(qū)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基本同意合議庭的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行為既侵犯了原告的榮譽權,又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但在精神損害賠償上,原告只提出了1萬元的訴訟請求,無需增加,財產損失應增加至3.5萬元,賠償?shù)目傤~不變。因此案件上饒地區(qū)中院過去尚未受理過,在案件的定性及確定賠償數(shù)額上,該院審判委員會感到把握不大,缺乏依據(jù),故向我院提出書面請示。
四、本院民庭審查分析意見
1.關于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榮譽權是否存在侵權的問題
榮譽是國家或有關組織依據(jù)一定程序對某一特定主體的某一方面活動進行的良好評價,是公民或法人在生產勞動和各項工作中成績卓著所受到的表揚、獎勵。榮譽只能依據(jù)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不得抵毀或非法剝奪?!睹穹ㄍ▌t》第102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由此可見,榮譽侵權只能表現(xiàn)為對當事人享有的榮譽權進行抵毀和非法剝奪,榮譽侵權行為必須是一種故意行為。就本案事實來講,由于被告保管不當即被告的過失,致使原告的勛章、獎章和證書等物的遺失,丟失的只是具有紀念意義和證明意義的實物,而原告張自修所享有的榮譽并未受到抵毀和剝奪,其榮譽權仍客觀存在,并不因為獎章證書的丟失而喪失。因此,我們認為被告的行為并未對原告的榮譽權構成侵害。
2.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被告在收到了原告提交的勛章、獎章、證書等物后出具了收條,雙方在收條上簽字蓋章,應認定雙方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關系,被告在將上述勛章、獎章、證書等物品送交上饒地區(qū)老干部活動中心參展之前,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被告在途中不慎將這些物品遺失,必須負賠償責任。上饒地區(qū)中院也據(jù)此將本案定性為損害賠償糾紛是正確的,但從原告的訴訟請求看,既包括了財產損失賠償,又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且要求被告在省級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設法補發(fā)其榮譽證書,整個訴訟爭議都是以原告的榮譽權為爭議焦點。因此,我們認為將本案定性為榮譽權糾紛更妥,與財產損失一并審理才能較好解決雙方爭議的問題。
3.關于損害賠償范圍及數(shù)額的確定問題
這些勛章、獎章、證書都是原告在戰(zhàn)爭年代出生入死,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是原告在幾十年的革命生涯中為黨和國家作出貢獻的實物證明,同時也是珍貴的革命歷史文物。由于被告的過失,導致原告的獎章、證書等丟失,雖然對原告所享有的榮譽權在法律上不構成侵害,但無疑會對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帶來影響,可考慮由被告給予原告適當?shù)木裱a償,以示慰籍。至于財產損失的賠償,應以其遺失物品的實際價值計算數(shù)額較為合理。因為該物品不屬流通物資,本身質地價值較小,且難以計算,可考慮適當賠償,具體賠償數(shù)額由上饒地區(qū)中院酌情確定。若屬文物,可委托文物管理部門鑒定估價,本院不宜具體答復。
由于該案類型新,屬本省首例,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又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過失行為可否構成榮譽侵權,侵害結果是否必須是使其喪失榮譽權,具有紀念和證明意義的物品價值如何計算等感到依據(jù)不足,把握不準,擬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